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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案件机构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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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
收案日期:2014/09/27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1184次
[核心提示]2013年4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镇×号楼×单元前,因琐事与被害人王×(男,61岁,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将王×打伤,造成王×左小脑幕硬模下血肿,左侧颞部硬模下血肿,左侧第三、四肋骨骨折。经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高×被查获归案。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 号
 (2014)牛刑初字第057号
承办律师
  唐 源
关 键 字
 拘役 深圳市福田区 轻伤
基本案情

控方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4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镇×号楼×单元前,因琐事与被害人王×(男,61岁,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将王×打伤,造成王×左小脑幕硬模下血肿,左侧颞部硬模下血肿,左侧第三、四肋骨骨折。经深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查获归案。根据被告人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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