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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程序刑辩百科
《刑事诉讼法》主要包含六大程序: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针对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各大程序中包含小程序,如侦查程序中包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小程序。办案程序,其实质是案件的进展留痕,通过了解办案程序,刑辩律师及当事都可以了解到案件的进展阶段。牛律师刑辩团队在接受委托之后,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辩护。团队各刑辩律师熟悉各程序中的办案细节,及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了解办案程序中的突破口与防御。会在委托受理的程序中为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做罪轻、无罪辩护。由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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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办案程序
  • 新刑事诉讼规则细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有哪些亮点?

    最高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 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新证据”应如何处理?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有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期间一旦发现新的证据,一律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方法: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在审理方式上引入“诉讼化”的审判方式;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 死刑复核有哪些司法解释?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 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意义?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 死刑复核有什么特点?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审理对象特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核准权具有专属性、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报请复核方式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 对将到期案件及时“亮红灯” 确保规范司法

    为了防止出现办案超期情况,检察院案管办充分发挥案件“大管家”作用,将到期的案件列出详细清单,并通过口头通知、发预警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案件承办人,让承办人在节前注意结案或延长案件审查期限,提前发出办案期限预警,杜绝案件超期,确保规范司法。
  • 可以缩短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吗?

    南通开发区院确定专人办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轻伤)、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案件审查期限,加快案件办理节奏。此举切实提高了司法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全面提升了法治化水平。
  • 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法院能否开庭审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个别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被羁押,人民检察院超过办案期限,既未报请延长办案期限,又未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并且应当严格执行法院规定的办案期限,及时结案。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案卷中注明,以利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现象。
  • 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中有关办案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时限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够明确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要求我院给予答复和解决。经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现对有关办案时限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四点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刑事诉讼法根据尽量缩短办案期限、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精神,对刑事案件规定的办案期限是适当的、正确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继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执行,并且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 从一则案例中看办案期限是否超期

    郝劲松称7个月处理时间太长,万寿寺派出所称,“延期”处罚,是因为孙某申请重新鉴定,期间一直联系不上郝。海淀法院一审认定万寿寺派出所办案超期,判决万寿寺派出所对孙某的处罚基本履行了法定程序,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 取保候审办案期限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轻微刑事取保候审案件侦查期限过长。部分取保案件办案期限最大化,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方式和实体手段。
  •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是什么?

    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办案期限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强制措施期限、审查逮捕期限、审查起诉期限。
  • 酒后驾驶的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交通警察队应当对当事人血样提取全过程予以监控,确保其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进行。办案的侦查期限为7日,从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计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遇到特殊情形,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 什么是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论刑事简易程序及其与普通程序转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本文拟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主要模式、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主要模式;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四、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实践;五、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 正当性语境下新刑事简易程序之评价

    刑事简易程序系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审理程序。我国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诉法解释及2003年“两高”和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补充细化。在司法实践已经成熟的基础上将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吸收进来,在刑诉法上加以统一规定,进而
  • 刑事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哪些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 论哪些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及其适用情况

    简易程序是一种简便灵活、耗费司法资源低的司法审判程序,能够及时惩罚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与完善。笔者总结了刑事简易程序在实践工作中的运用,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做了一些分析。一、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况;二、公诉人出庭情况;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四、征询被告人意见情况;五、把握简易程序适用
  • 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作了哪些简化?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只是针对具体案件而遵照简便、灵活适用的。一、庭前审查问题 ;二、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审判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 。
  • 从提讯的意义、任务、准备以及策略对审查起诉中的提讯作些粗浅探讨

    本文试对审查起诉中的提讯作些粗浅探讨。一、提讯的意义;二、提讯的任务;三、提讯的准备;四、提讯的策略.
  • 死刑是怎么执行的?由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该其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如何执行假释刑罚,假释刑罚的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将原来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对新罪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
  •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由谁执行?

    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拘役的期限;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拘役期间的待遇;4.拘役刑期的计算。
  •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由哪个部门执行?什么执行?

    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行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
  • 什么是执行---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

    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内容,采取强制的手段加以实现的活动。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执行方法也不同。
  • 论述审判监督的发展趋势程序内监督 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角色定位

    本文试图通过对历史和现实操作的考察与分析,揭示关于审判监督的认识误区,论述审判监督的发展趋势--程序内监督,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角色定位。一.法律监督理论溯源与反思;二.现行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三.程序内监督[7]--对审判监督的重新认识。
  • 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分为哪几种?

    在司法实践中,如实供述的时间段一般分为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犯罪后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三、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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