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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类型刑辩百科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或数罪。我国罪数的类型:一、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二、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三、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罪数类型又分为:典型一罪、典型数罪、事后不可罚、想象竞合犯、法定一罪、处断一罪。在实务中,由于刑辩律师刑法理论的差别,可能得到天差地别的判决,容易将当事人的利益带入万劫不复的境地。牛律师刑辩团队善辩各类型之间具有细微的差别,因这细微的差别却决定着罪名的个数。如处断一罪类型下的牵连犯,实则两个行为,两个罪名,而按刑法理论中规定以一罪处罚进行辩护。娴熟的技巧加上扎实的理论基础往往会达到异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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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刑事常识 — 罪数类型
  • 一人犯有数罪 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数罪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

    对于一人犯有数罪的情况,应该有条件地允许适用缓刑。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可以作如下区别,即除了下列情况外,可以适用缓刑:1.行为人犯有同种数罪;2.行为人犯有两个以上故意犯罪;3.行为人具有与所犯之罪同类的违法行为;4.根据刑事政策和犯罪态势不宜适用缓刑的。
  • 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

    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对不同类型数罪的适用做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普通数罪的并罚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发现漏罪采用先减后并原则,发现新罪采用先并后减原则。后面两种计算方法都有特殊的限定条件,故对案情应仔细研读。
  • 细数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四大原则

    在不同数罪并罚的原则背后,蕴含着各个国家不同的刑事政策。在各国立法中,往往是以其中一种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辅。不同的数罪并罚原则,其刑罚的结果也不相同。数罪并罚的四大原则有:1.并科原则;2.吸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4.折中原则。折中原则吸收了各原则的长处,为各国刑法所广泛采用。
  • 理清数罪并罚的概念与特征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有如下特征:一是一人犯有数罪;二是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三是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 刑法科普之牵连犯的基本解释及基本条件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满足牵连犯,必须要满足一下几个基本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 从一则案例看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之间的牵连

    王某某伪造军官证、军装,虚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少校军官身份诈骗他人十余万元。此案实际上对被告人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定罪,涉及刑法学中的牵连犯理论。若按照诈骗罪处罚,刑期明显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法院最终按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并予以从重处罚。
  • 法外牵连犯应以异质罪并罚同质罪择一重罪处罚论处

    牵连犯涉及到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科学认定法外牵连犯的罪数,对提高我国的司法实践水平,促进我国刑法科学的发展都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文笔者从牵连犯的特征、我国牵连犯定罪处罚的现状及法外牵连犯定罪原则等几个方面论述法外牵连犯应如何定罪处罚。
  • 从学理上对我国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深刻探讨

    近年来,传统牵连犯处罚原则观点持“从一重处断论”受到挑战,一些学者力主“数罪并罚论”。本篇笔者在分析牵连犯的牵连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刑法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并对传统的牵连犯作了类型化划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牵连犯的具体处断原则。
  • “敲诈不成就纵火”一案 各家畅谈牵连犯的相关问题

    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上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刑事立法不一,司法实践更难把握。《敲诈不成就纵火——本案应定一罪还是数罪》一案引起广泛讨论,法院工作人员以及网友讨论的观点基本是认为本案不构成牵连关系,而应数罪并罚。通过对本案的讨论来厘清其中的一些问题,对司法实践会有所裨益。
  • 一则案例告诉您司法案例中如何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本篇将用一则案例来叙述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笔者认为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内在联系,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 进一步分析与探讨如何判断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罚

    牵连关系必须是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的统一。笔者认为,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断原则,理论上具有科学性,在实际运用中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笔者结合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牵连关系、牵连犯的基本形态、牵连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区别以及处罚原则对牵连犯作进一步地分析探讨。
  • 一则法院案例认清牵连犯的认定及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一则法院案例告诉您如何对待牵连犯的认定及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被告人在实施盗窃后,以所盗窃财物作为担保骗取他人现金的行为,虽从形式上看具有诈骗的行为,但其主观动机是销赃,该诈骗行为实际上是盗窃后销赃的后续行为,故不能单独评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应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 特殊的犯罪构成类型结合犯与单一的犯罪构成类型的不同之处

    结合犯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而存在,它是我国罪数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篇笔者赞成在日本通行的罪数理论框架下,将结合犯纳入到包括一罪之中的主张中;将结合犯放在罪数论中去研究并不恰当,因为涉及到罪数论的研究任务问题。
  • 马克昌谈结合犯兼抢劫罪的未遂的几个问题

    结合犯是将数罪结合成为一罪,有如下特征:(一)结合犯中的数种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二)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三)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它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果关系以及并发关系。
  • 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大的优越性

    结合犯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概念,我国刑法是存在结合犯的并且有一定的优越性,作者提议应将“包容犯”纳入结合犯。因此承认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立法例,对于我国刑法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 浅析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结合犯中的承继共犯困惑

    结合犯的犯罪过程中加入犯罪实行行为的后行为人是否能够与先行为人成立共犯关系以及罪责承担问题,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结合犯中的承继共犯认定存在诸多问题。而围绕着承继共犯的责任承担问题,国内外刑法理论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学说的对立。
  • 明确规定牵连犯界定原则 中国不应取消牵连犯

    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取消了牵连犯,但中国不应取消牵连犯。刑法总则中多是规定一些概念及总的原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牵连犯界定原则。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单独适用从一重处断或单独适用数罪并罚都存在缺陷,牵连犯一律适用数罪并罚,在此基础上从轻处罚。
  • 小议方法牵连犯中的方法行为 以便司法实践的准确把握

    传统理论根据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将牵连犯分为两种方法牵连犯、结果牵连犯。笔者试图对方法行为进行分析,以便司法实践对方法牵连犯的准确把握。牵连关系是数行为的牵连关系不存在疑问,但数行为所统一的刑法上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一个实行行为。
  • 我国现存刑法体制下是否有必要设置结合犯

    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制约了刑法设置结合犯条款的规律,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结合犯条款。司法实践中,只要科学地把握结果加重犯和具有牵连、并发等关系的犯罪形态的本质特征,仍可将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开来。
  • 我国刑法中结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是什么

    牵连犯和结合犯的界限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难以划清的一对罪数形态。在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区分清楚什么是结合犯,什么是牵连犯对于刑法中枯燥的条文变成实际操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会为您解答结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是什么。
  • 我国刑法中如何区别结合犯与想像竞合犯

    刑法之中有许多的罪数类型有时会给我们带来一些混淆,本文章教大家来区分结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结合犯有数个危害行为,而想象竞合犯仅实施了一个;一般来说法律明文将结合犯定为一罪,想象竞合犯多采用从一重罪断处;结合犯具有法定刑,但想象竞合犯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 结合犯与我国特有的转化犯间的区别与联系

    如何区分结合犯与其他罪数类型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转化犯这一概念为我国刑法学者所首创,转化犯与结合犯相同之处在于其法定性,即发生转化的条件、转化后的定罪及处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那么分辨他们之间的区别呢?请阅读详情。
  • 在我国刑法中如何区分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区分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在实际运用刑法条文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结合犯须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罪与罪的结合;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结合。
  • 我国现行刑法中结合犯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结合犯的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值得我们好好掌握:首先,结合犯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其次,它的表现形式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接着,日常生活中具有关联性和法定性;最后,它具有动态实际构成特征。
  • 结合犯的基本概念及在我国刑法的体现

    结合犯本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目前的表现形式仅为甲罪+乙罪=乙罪。例如:绑架后杀害被害人,只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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