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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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山
法院对新罪名修订后的该院首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
审判决。
被告人许×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5月,
被告人许×峰到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04年9月,许开始任××公司采购部采购工程师,负责遥控器及电解电溶的采购工作。自2005年2月开始,许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向遥控器和电解电溶的供货商索要佣金等好处费,供货商答应给佣金的,其才下订单。2006年5月,许×峰以"雷×敏"的名义在工商银行下沙支行开立账户,要求供货商将佣金存入该帐户。至2007年7月案发,
被告人许×峰先后分别收取以下四家供货商的佣金: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31080元;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3677元;深圳中某有限公司5300元;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37638元,合计127695元。许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峰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南山
法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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