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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常识刑辩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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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 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期限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附民,交通十分不便地区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重大复杂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是否应追缴受贿人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款物?

    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缴的范畴;对该笔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与鼓励受贿人及时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相互促进、不相矛盾;向一方追缴,还是向双方重复追缴?向受贿人追缴还是向行贿人追缴?因被勒索行贿的,应否追缴?
  • 从一则案例看如何甄别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过限问题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祝光银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即对被告人祝庆慎是否也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对此,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祝庆慎的行为应该成立一般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祝庆慎应该对其纠集来的祝光银实施的故意伤害致死的后果承担责任。
  • 如何保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一致效力?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问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犯罪记录的封存效力均存在不同理解。对于这一冲突的解决不能简单依赖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需要进行立法初衷的目的解释。
  • 分析律师辩护出现的新“三难”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律师辩护存在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羁押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对立 ,“少抓人”观念没有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认识不一导致律师辩护以及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直接参加诉讼,在诉讼权利和义务,程序上有相似地方。其区别在于产生根据、诉讼地位、诉讼任务、公民委托方的身份不同、权利内容、权限范围、活动名义等,以及对代理制度的思考。
  • 当今辩护人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与辩护目标以及对无罪辩护的理解

    辩护人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就我国长久以来刑事辩护率极低的现状和几起轰动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情况来看,辩护人的选择对保障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甚至影响着案件的最终结果。辩护人不仅要依靠自己过硬的技术,作出辩护策略的选择外,更应当坚持一颗向往公正的心。
  • 告别阅卷难、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应该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就必须将有关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这样做,很难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更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 分析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如何去保护辩护权

    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在现代化法制国家势在必行,因为辩护权便是保护人权的基础,辩护权的保障体现了国家法制化程度,然而现实中会见困难重重,问卷限制多,调查取证繁。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这些问题都值得法学工作者进一步思考。
  • 如何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在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适用免除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
  •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回访帮教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完善未成年人回访帮教制度做如下建议: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建立回访帮教档案;耐心教育与说服;设置专门的回访帮教人员;推行多样化帮教方式;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
  • 什么是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实行着手?(下)

    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着手实行,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带有明显特征的时点,可以考虑作为实行着手的甄别对象:一是首要分子完成组织行为但实行犯尚未开始着手实施预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时;二是实行犯开始实施预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时。
  • 什么是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实行着手?(上)

    犯罪的实行着手,具有法律和实质两个方面的特征。一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既不以开始实施组织行为为实行行为的起点,也不以完成组织行为为实行着手的时点,而是以实行犯开始实施预谋之罪的实行行为为着手的标志。
  • 14 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深圳将重罚首要分子

    深圳是一个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城市,由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所难免,并大量以信访形式表现出来。根据《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
  • 浅析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定罪

    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如果有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除加害人外,首要分子也要对此严重后果一并承担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有违共同犯罪原理;二、与转化犯的刑法规定相背离。
  • 什么是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应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或指挥者,组织、策划、指挥是选择性行为,三种行为可能同时具备,也可能只具备其中之一。对聚众斗殴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刑法未明确规定,这有别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 明确追究“医闹”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

    此前虽然“医闹”没有正式写入刑法,不过司法实践中,已采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追究了刑责。此番“医闹”正式写入刑法,“突出、强调一下,‘医闹’是要追刑责的,对‘医闹’行为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 国企高管犯罪类型中什么罪居首位?

    263例国企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例中,约有7例案件主要犯罪或犯罪嫌疑人是女性,其余都是男性,男性占97.3%的比例;涉案的82位国企高管于2014年总年龄4226岁,平均年龄51.54岁;至少有17例案例都是2人以上共同犯罪。
  • 少年犯罪的趋势是什么?

    调查发现,中国未成年人犯罪虽然经过多年努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犯罪人数稳中有降,但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被调查管理人员认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的缺陷”是主要原因。
  • 外来人员毒品犯罪特点、原因是什么?如何预防?

    外来人员毒品犯罪特点:文化素质较低、以青年男性为主、大多数自己吸毒,以贩养吸突出、共犯现象突出、贩毒量一般较小,个别毒品贩卖量较大。外来人员毒品犯罪的原因:地理环境特殊、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社会生存压力较大、毒瘾难戒,以贩养吸,对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误入歧途。
  •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态度是什么?

    周强指出,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强调当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依法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 为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转移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一则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四种意见分歧,综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蒋某为了帮助张某逃避法律制裁,从而实施了转移毒品的行为,但是因刑法对该行为没有相应的法条予以规制,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毒品犯罪有什么新形势?

    未成年人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有上升,而犯罪手段呈现出物流运输、人货分离、流动交易等新特点。以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方式变为选定毒品和毒资的投放地点,差时交易,通过信用卡周转毒资,依托物流、快递等方式运输毒品,使公安机关无法“人赃俱获”。
  • 毒品犯罪量刑仍存在不少认识误区

    一是最高法、最高检加强研究,统一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和尺度,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二是公安司法人员转变执法司法理念,跳出“唯数量论”“唯含量论”等机械执法司法观念,稳准狠地打击和防控毒品犯罪。三是立法机关尽快启动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相关条文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禁毒刑事法律体系。
  • 2014年检察机关查办了哪些职务犯罪大要案?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 交通运输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有哪些特点?

    犯罪主体级别不高但握有实权;窝案、串案突出;犯罪频率高,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检察官建议:加大对交通运输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及时向区交通局、公路局和交警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 为什么涉农惠民领域会出现职务犯罪?

    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村干部中“一把手”发案突出;犯罪领域(对象)较为集中;涉嫌的罪名相对集中;犯罪形式以窝案、串案居多;涉案金额大小不一;犯罪手段由单一性转向多样性、由公开转向隐秘;作案时间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 涉农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有哪些方面?

    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环节,贪污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问题突出;在管理征地补偿款环节,利用管理征地补偿款的工作之便,挪用公款犯罪突出;在自主开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工作协调、矛盾化解等各方面需要地方的支持和配合,离开他们,有些建设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 如何做到职务犯罪“零口供”案件侦查?

    如何打破“零口供”僵局,让职务犯罪侦查更顺利、更扎实,需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上下功夫:注重线索初查,为立案打牢基础;研究犯罪心理,对症下药侦查;加大科技投入,以技术还原真相;转变司法观念,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 此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公安机关以尚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至长葛市检察院,本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的收益到底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企业经营。公诉科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该案并非自然人犯罪,而应当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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