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相关规定、参酌外国法制的基础上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及其检察监督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开启了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进路,但刑诉法仅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决定主体及简单的程序救济,具体的决定程序却语焉不详。在此基础上,两高司法解释以普通程序为模板把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由此形成了强制医疗立法上偏行政化与司法解释及实践上偏司法化的不协调,而解决之道是:继续推进司法化进程,坚持二审终审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因缺少基本鉴材无法进行精神病鉴定,无法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如何处理
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发病期间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告诉您法医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