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着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脉络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一次全面而深入的“体检“
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刑”以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关注和讨论就没有停歇过,特别是在该罪的立法正当性、客观行为的实质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上见仁见智。这些理论争鸣固然深化了对该罪的法理分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司法者的视线,影响了该罪的实践效果。因此,本文拟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出发,检视和追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显现或潜在的问题,从法理角度上廓清和厘定该应当根据刑事法的基本理论用科学的眼光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分析
当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成为贪官污吏们的“避罪港”,建议比照贪污罪和受贿罪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从而严惩目前日益膨胀的、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职务经济犯罪。笔者觉得对该罪的评价不能仅从感情方面着眼,应当根据刑事法的基本理论,用科学的眼光进行分析。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和利弊权衡,愈来愈引起学界的反思
时至今日,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和利弊权衡,愈来愈引起学界的反思。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第一,存在强迫自证其罪和有罪推定之嫌;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倒置,可使行为人轻而易举地逃避刑事制裁或避重就轻;第三,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倒置还可以达到包庇共犯或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目的;第四,不利于调动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积极性;第五,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正当性、科学性进行评析
当今犯罪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刑事政策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日益显著。对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及其具体规定进行批评、检讨进而提出改革或完善的政策性建议,成为刑事政策学的一项基本任务。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正当性、科学性进行评析,并提出建构建议。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判刑后,又查明了行为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
本文拟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疑难问题作些探讨,并以此就教于理论和实际部门的同仁们。一、关于客观要件的问题;二、行为人受到责令时,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这种如实说明,可否视为贪污、受贿犯罪的自首;三、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判刑后,又查明了行为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四、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五、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