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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刑辩百科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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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妨害公务罪
  • 企业人员用手机拍摄记录公务人员执法活动是否属于 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张秀桂是江苏白玫化工有限公司饲料添加剂部华北区的销售总监,他说,当时他的苹果手机就是被一名被人称作崔局长的盐务局工作人员抢走了。山东省政府参事,政协常委邓相超认为,盐务局工作人员到饲料企业调查属于公务行为,饲料企业人员用手机拍摄记录合理、合法。而盐务局工作人员抢夺手机的行为违法。
  • “借分”和“买分”是否都属于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不管是“借分”还是“买分”,都属于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 非法营运、违反交通法规、妨碍公务的车主,不要再任性了,不然,除了罚款还会被拘留的

    洛阳市交警支队联合运管部门对道路上非法营运、违反交通法规的电动三轮车进行了查处。以往对不配合执法的进行罚款或批评教育后就会放走,而这次除了对那些无照驾驶、妨碍公务、到各大队闹事的三轮车司机处以200-2000元罚款外,还将处以15天的拘留。
  • 对上海宝马车拖死警察可能涉嫌的罪名做一个分析

    2015年3月11日17点30分许,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茆盛泉,在处理一起车辆路口违法变道时,车辆突然加速左转,带倒茆盛泉,并拖行了10多米。因伤势过重,当晚10点多,茆盛泉抢救无效不幸以身殉职。犯罪嫌疑人孙某被闵行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对本案的定性众说纷纭。
  • 对交通事故处理答复不满 无为男子聚众打砸交警部门获刑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亲人死亡,这本来已经是一出悲剧,但受害人亲属在交警队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时因情绪激动,居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还将办案民警殴打、围困,致使交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近日,无为县泥汊镇的孙某某等人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 “赛车式”执法自酿悲剧妨碍公务罪指控遭律师质疑

    当日下午15点30分,遇炳正以90公里的时速行至招远市黄水路下林庄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招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警发现。交警张绍波、陈晓东分别驾驶两辆警车对遇炳正进行追缉。遇炳正为了逃避处罚,就加快行使。
  • 司法实践中查办妨害公务罪应注意那些问题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办案人员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多发除社会原因之外,在案件办理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
  • 妨害公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和建义

    “公务”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公务包括国家的一切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例如政府的行政事务、代议机构的立法事务、法院的审判事务和检察机关的检察事务等;狭义的公务即行政法上的“公务”,仅仅指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我国《刑法》上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并不是单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阻碍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也可以
  • 浅析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罪名的区别

    由于公务活动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妨害公务的手段也多种多样,行为人实施的妨害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触犯其他罪名,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结合在实际办案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就妨害公务罪与易造成混淆的罪名之间的区别加以简单的描述,以期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 如何适用现行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准确地认定暴力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影响了法条的准确适用。随着近年袭警案件的频发,对“暴力”意义的正确诠释凸显。暴力是限于直接暴力,还是包括间接暴力?暴力的形态仅限有形暴力,还是也包括无形暴力?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对暴力的内涵进行解读。此外,对暴力程度的准确界定也值得思考。近年来,袭警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应如何应对袭警问题,值得思考。
  • 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j进行探讨

    妨害公务罪是指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目前,理论界对妨害公务罪
  • 从立法方式和犯罪构成的角度对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作比较研究

    选取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点考虑:其一,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的立法设计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理论及由之延伸而来的设计典型,对彼此而言都极具参照意义。其二,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的有关规定折射出两地刑法理论中有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等的诸多不同理解,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入手,推动深层的基础理论研究.
  • 浅析妨害公务罪中伤害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从犯罪对象方面和犯罪方法等方面对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在犯罪对象、犯罪方法和刑罚设置等方面尤为明显,应将妨害公务罪规定为类罪名,并构建妨害公务罪体系,调整现有罪名和增补新的罪名。
  • 以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就妨害公务罪的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进行研析

    由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法及其所对应的前提法所决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并非学界通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抑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是依法进行的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的辅助延伸。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务活动适法性的判断,应与行政法的机能及其规定保持一致,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表明公务身份,且在该身份所具有的一般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公务活动,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现行指定管
  • 论妨害公务罪概念和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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