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探讨职务侵占罪“单一客体论”的理论缺陷到对“双重客体论”之提倡
对职务侵占罪持“单一客体论”的通说,局限于财产法益,导致实践中无法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而不能给一些疑难案件恰当定性。“单一客体论”抹煞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模糊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的立法协调关系,忽视了职务侵占罪侵犯公共权力的客观事实。由贪污罪演化出来的职务侵占罪既侵犯了财产权利,也侵犯了公共权力,应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公共权力联系对两岸职务侵占罪作一比较研究,促进两岸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制交流
因海峡两岸刑法典均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分别加以规定,在量刑上也略有差异,为促进两岸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制交流,本文拟对两岸职务侵占罪作一比较研究。一、两岸职务侵占罪立法概况;二、两岸职务侵占罪构成特征之比较;三、两岸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之比较;四、两岸职务侵占罪处罚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