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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辩百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职务侵占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等。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嫌疑人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侵占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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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百科 — 罪名档案 — 职务侵占罪
  • 农村贪污职务犯罪与职务侵占罪法条竞合的处理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犯罪案件不断涌现,且往往涉案数额巨大。又刑法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适用相关法条的问题,故有必要对农村贪污职务犯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并明确一些问题的解决路径。
  • 论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甄别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

    在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即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都未就“本单位财物”的内容作出界定。与一般侵财犯罪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具有特殊的内涵与外延,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混淆。
  • 论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进行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活跃,公司企业的不断产生和壮大,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侵占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并且日渐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有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有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职务侵占罪相同或者相似的特征,但是却难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笔者作为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作出如下论述。
  • 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进行研究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是准确适用该罪的关键,文章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能是非国有单位中的劳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行为人职权紧密相关,指的是享有一定职权的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方便条件。
  • 论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及其自然属性

    在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即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都未就“本单位财物”的内容作出界定。与一般侵财犯罪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具有特殊的内涵与外延,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混淆。
  •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从刑法基本原理出发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由于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本文从刑法基本原理、“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被侵犯财物的状况等视角出发,阐述了作者就两罪区分的一些
  • 从探讨职务侵占罪“单一客体论”的理论缺陷到对“双重客体论”之提倡

    对职务侵占罪持“单一客体论”的通说,局限于财产法益,导致实践中无法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而不能给一些疑难案件恰当定性。“单一客体论”抹煞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模糊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间的立法协调关系,忽视了职务侵占罪侵犯公共权力的客观事实。由贪污罪演化出来的职务侵占罪既侵犯了财产权利,也侵犯了公共权力,应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公共权力联系
  • 论职务侵占罪的沿革、比较与借鉴

    本文就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各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比较来探求职务侵占罪的本质与立法的可借鉴之处。
  • 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一个新的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确立,弥补了原有刑事立法的不足,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无疑有重大意义。有鉴于该罪是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因而对其进行进一步探讨十分必要。本文将从“职务侵占罪的沿革和比较”、“职务侵占罪概说”、“职务侵占罪与挪
  • 对两岸职务侵占罪作一比较研究,促进两岸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制交流

    因海峡两岸刑法典均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分别加以规定,在量刑上也略有差异,为促进两岸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制交流,本文拟对两岸职务侵占罪作一比较研究。一、两岸职务侵占罪立法概况;二、两岸职务侵占罪构成特征之比较;三、两岸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之比较;四、两岸职务侵占罪处罚之比较。
  • 浅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差异

    2007年7月初,李某应聘于上海市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一集装箱车司机,同年7月14日,李某驾驶集装箱车负责运输托运人江苏省某市一纺织品有限公司从浙江某地运往上海港口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李某结伙他人,采用变造改制集装箱封志的手段,窃取集装箱内的纱线137件(重2740千克),价值9.2余万元。同年7月20日,李某驾驶集装箱车负责运输托运人浙江省某一金
  • 浅析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 浅析单位的劳务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

    本文在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界定的基础上,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相同的,劳务人员不应一概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之外。《刑法》第271条第1款“其他单位”中的“单位”的确定,是解决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从保护单位财产的角度考虑,“单位”外延的认定可适当放宽。
  • 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确立的一个新的罪名,自该罪确立以来,在该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往往会出现一些误区。如将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款、补偿款占为己有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造成适用法律错误,形成错案。因此,为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问题,本文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入手,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从主体、客体、对象、客观和主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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