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对于提升当前反腐斗争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在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对行贿罪打击不力、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与受贿罪不平衡的问题。究其原因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检讨。对此,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在立法上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现行法律:首先,扩大贿赂范围;其次,拓宽行贿行为方式;再次,科学配置行贿罪刑罚;最后,最大限度地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打击贿赂犯罪的重要途径从“不正当利益”的性质、范围以及对犯罪认定的影响着手全面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中,行贿罪是典型的目的犯,“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存在两种界定形式,分别为利益违法和程序违法,除了索贿的情况,不正当利益是否最终获取不影响行贿犯罪既遂的成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影响对行贿行为人的处罚,应该完善对行贿罪中谋取到的不正当利益的追缴机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应成为行贿罪要件 学界和实务界尚有不同声音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一直有观点提出应当取消构成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但是,我们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关键是要通过刑法解释明确该要件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之间的差异性配置,在捋清刑法条文关系与理解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不正当利益的内涵,而非取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