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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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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动态,深圳法院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2/04/23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27次   
关键词:

 
  1、原告蔡骏诉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原告发表了长篇小说《玛格丽特的秘密》。原告指控被告利用其网站为手机联网用户提供《玛格丽特的秘密》在线观赏服务,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站上能在线观看的《玛格丽特的秘密》小说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被告网站使用WAP技术实现了手机上网服务,但在该过程中并没有复制第三方网站上文字作品的内容;被告网站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也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网站之内容侵权的主观过错;被告收到原告停止侵权的通知后,已采取相应措施停止被控侵权行为。鉴于此,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了原告蔡骏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在“三网”融合背景下发生的手机联网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被控侵害著作权的新类型案例,该案对规制成熟的“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提供了经验。
 
  2、原告王建华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原告主张其是《2010年股市走势》一文的作者,并在其新浪网“触浪岩”博客中发表。被告QQ空间上的QQ用户上传了该文章,基于此,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触浪岩”博客网页打印件,能够认定其是涉案作品的作者。QQ用户向QQ空间上传了侵权作品,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对该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帮助的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是深圳市首例涉及互联网博客及信息存储空间侵害著作权的案例。本案正确判定了如何证明匿名博客上作者的身份,以及如何认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
 
  3、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爱立信()有限公司、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案
  原告享有“一种漫游号码分段和应用的实现方法”、“一种连续资源分配信令的生成和解析方法及其装置”等六项发明专利。原告指控三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核心网设备、RBS2000基站系统、TD—LTE系统设备、或者在其对相关设备、系统提供维护、升级等服务时,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情重大,在严格依法、平等保护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点评:
  因双方当事人均为全球通讯产品制造业巨头,且涉及LTE、GSM、核心网等产品专利技术纷争,案件一经受理就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帮助当事人双方走出冲突的困境,体现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
 
  4、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黄居群诉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享有核定使用在包裹投递等服务上的“优比速+UES+图”注册商标权。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比被告先成立,经营范围仅限于深圳市,其在快递业务中使用了优比速商标。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是美国50强企业,其通过投资在我国设立了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及20家分公司。被告在快递业务中使用了“优比速”标识。原告指控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比被告成立早且规模小,而被告成立晚且实力雄厚,尽管原告使用优比速商标在先,被告使用“优比速”标识在后,但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告,被告构成反向混淆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优比速”商号及“优比速”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该案是广东省影响较大的反向混淆侵权案件。法院判决表明“弱肉强食”的反向混淆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5、原告大西洋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享有核定使用在果汁上的“苹果图案+打西菓蘋”、“苹果图案+APPLE SIDRA”、“西打Sidra”注册商标权。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商标注册后,在汽水上使用“苹果图案+苹果西打”文字,“APPLE CIDER”文字。瓶身同时印有健力宝商标、苹果味汽水、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英文“cider”指以苹果为主要原料的果酒。大西洋公司指控健力宝公司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力宝公司在汽水上使用被控标识的行为是为了说明汽水商品的原料和特点,这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健力宝公司不侵权,判决驳回了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属于商标法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本案认定,基于描述商品的原料、特点等而善意使用特定标识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6、原告深圳市博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唐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商业秘密案
  原告在其生产的录音卡中烧录了自行研发并加密的计算机软件。被告委托原告生产录音卡,但双方约定被告仅享有录音卡的销售权和使用权,与录音卡有关的知识产权仍归原告所有。原告称,其将设有加密措施的录音卡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破解了该技术措施,侵犯了其技术秘密,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录音卡已在市场上销售,被告对该录音卡的接触,与一般公众接触该录音卡的程度并无区别,这意味着通过技术手段即可以获取该产品的技术信息,故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事实并不存在,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该案是广东省首例将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侵犯技术秘密起诉的案例。该案正确认定著作权法以外的法律并不调整技术保护措施问题,著作权人不能选择以侵犯商业秘密来追究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
 
  被告人常健系中兴公司应标法国电信项目组的成员,在中兴公司进入法国电信项目第一阶段短名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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