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嫌疑人郑某驾驶粤B****号小车经深圳皇岗海关旅检小车通道入境时,被海关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经检查,当时车上仅有司机郑某一人,海关官员在该车放置的行李箱内查获粉状物一袋。现场官员随即用毒品检测试剂进行毒品测试,经测试初步判断为咖啡因,重量为二十五千克。
根据刘平凡律师和周妍律师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郑某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47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被告人郑某在本案中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刘浩林利用,成为其运毒工具。刘浩林利用他人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构成本案的间接正犯,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