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牛律师刑辩团队唐源律师和周主任在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接待了2014年“深圳海关打响新年反走私第一枪 打掉走私团伙6个”中涉案金额上亿元的最大团伙犯罪案其中的一犯罪嫌疑人(即留学韩国的牛某)家属。并初步形成的辩护方案和工作思路同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案件回放】:新年伊始,深圳海关打响2014年反走私的第一枪。昨日,记者从深圳海关了解到,1月3日凌晨,该关在深圳市公安部门和青岛海关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开展代号为“LS01”的大规模打私联合行动,摧毁涉案近亿元的两个走私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水客”网络,打掉走私团伙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而主犯之一是籍韩国留学生。深圳海关透露,去年9月接线报,历时3个月侦查,走私涉及境外组织货源、香港收货揽货、口岸走私通关、境内收货销售等环节,涉案货物主要为三星、苹果等高档品牌手机、电脑。此次出动缉私人员200余人,摧毁的走私网络涉及大陆、香港、韩国和日本,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26岁的籍女子利用在韩国读书的条件组织货源,涉案金额过亿元。走私团伙在韩国和日本采购电子产品,以香港为跳板,运往大陆以电子商务的形式销售。海关提醒,留学生要遵纪守法,不要因蝇头小利而让美好人生折翼。
新闻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27/5788387.shtml?qq-pf-to=pcqq.c2c
http://news.sina.com.cn/o/2014-01-21/075329303100.shtml
相关法律规定: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刑法">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