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系统正致力于根治隐蔽在审讯室内的执法顽疾――刑讯逼供。本月中旬以来,公安、检察院、法院已出台一系列改革框架、意见,对这一与冤假错案如影随形的恶劣行径坚决说“不”。
分析人士认为,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赵作海案、李久明案等引发广泛关注的错案,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造成错判的重要原因之一。眼下一系列保障制度的跟进,将为防纠冤假错案筑牢底线。
中央近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指出,完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等。
公安部负责人解释说,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防范冤假错案问题,立足侦查阶段,作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讯问环节,严重刑事案件都要全程录音录像,逐步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在责任环节,建立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将执法职责细化分解到每个执法单位、岗位,明确办案、审核、审批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改革目前的审讯录音录像制度,更加注重责任倒查与追究,这就有利于加强对侦讯环境的监控,改变目前执法权力与嫌疑人权利绝对失衡的状况。”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白永利说。
强化责任追究并非口号。中共十八大以来,一些地方陆续纠正了过去的一些冤假错案。这些案件,有的是受当时有罪推定理念的影响,重口供、轻证据,甚至搞刑讯逼供造成的。
2014年12月17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不久前,经历“杀妻”错案改判的于英生已将他对有关证据的疑问,连同他对所遭受的七天七夜折磨是否应视为“刑讯逼供”的追问,一并提交给蚌埠市政法委,希望给予答复。
安徽省蚌埠市政法委书记巫希平说,对于英生提出的诉求,蚌埠市公安部门及检察院、法院已相继启动调查错案追究程序。相关部门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纪加快追责步伐。
中国警方着手治理刑讯逼供已有多年,但刑讯逼供的存在有其内在逻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一名警察说,执法办案人员执法思想陈旧是导致刑讯逼供的一个原因,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批捕率、拘留数也有要求,办案人员整天疲于应付,业务能手和骨干提拔后无法在一线和基层发挥作用,影响办案质量。
中国政法系统已经意识到这些体制弊端。中央政法委1月20要求,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加强监督制约。
同时,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意见提出,贯彻落实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
对此,一些基层警员表示,取消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合理提高生活待遇,提升职务和职级双轨并行等改革,将对办案各环节质量的提高提供更好的保障。
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除了公安系统自身因素外,部分庭审形式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完善等,都不利于刑讯逼供的遏止。
法院、检察院等政法系统新近出台的改革方略、指导意见,将在制度上对刑讯逼供起到更好的制衡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月26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若能有效落实,将强力冲击侦查人员的审讯行为与过程,进而抑制审讯者刑讯逼供。”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国平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看守所检察应当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
这份意见还指出,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
“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说。(记者于嘉 张丽娜 刘美子)
原标题:中国政法系统出台系列改革意见 对刑讯逼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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