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众看来,嫖宿幼女罪成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责罚的“漏洞”,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严惩作用。
“嫖宿幼女罪”这一争议已久的罪名,其去留终于有了确切的消息: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时说,将在有关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何为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刑法》第360条的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
盘点近年来的相关新闻,总是能引起网上网下异常热烈的讨论:
2009年,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被捕。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
2011年,陕西略阳县发生村干部嫖宿幼女案,该县县委宣传部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
2012年4月,浙江永康爆出一起介绍在校女中学生卖淫案件,涉及未成年女生。涉案者中竟然有永康当地人大代表。
2013年6月18日,因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曾任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的李新功被执行注射死刑。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新功强奸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其中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8人12次,还威胁和诱惑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还有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的特殊癖好……
这一罪名近年来为何在学界、民间争议不断?近年来,公职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新闻多次披露,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神经和良知。在民众看来,嫖宿幼女罪成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责罚的“漏洞”,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严惩作用。
争议之一在于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从重处罚,即最高可判处死刑。
另一个争议在于变相指称这些女童是“雏妓”。2013年,最高法曾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可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但也认可幼女了“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是,嫖宿行为带有交易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分析犯罪构成后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不影响对其行为方式的认定。”
知名律师佟丽华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含嫖宿幼女,“在行为方式已符合奸淫幼女的情况下,我认为将嫖宿幼女行为作为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既构成了对同一行为定罪处罚的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人。”
从实践中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占到所有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案件的近30%。此外,1/3的这类案件都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幼女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后,再逼迫其卖淫。这既表明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必要性,又体现了保护幼女这类特殊群体的迫切性。因此,应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这种观点具有广泛代表性。持续关注此议题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也认为,“我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无差别的保护。
2013年10月,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另一方面,现实情况不容乐观。据统计,去年全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其中,受害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去年11月25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态要“严惩嫖宿幼女、组织儿童乞讨等刑事案件。对于拐卖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全社会都深恶痛绝,尽管打击力度很大,但仍然屡禁不止,一些罪犯的行为更是令人发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
代表委员也在为保护未成年少女的权利在奔走。前两年,孙晓梅连续提交建议,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全国政协委员甄砚、朱征夫等多年来也一直关注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少年司法界,这种呼声也一直很高。
对于这种声音,国家层面的态度也在变化。2010年,孙晓梅建议提交不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答复:“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
然而,审判实践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案例越来越少,尤其自去年以来,在各地对于涉及到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主要按照强奸罪从重量刑。
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表态再给人以信心。持续关注这一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这只是时间问题, “全国人大已给予了积极的答复,他们也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但法律的修订有一个周期。”(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洪俊杰 )
原标题:备受争议嫖宿幼女罪,有望被废?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服务热线:400606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