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5日下午,由牛律师学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期)“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例会在牛律师机构总部会议室如期举行。
与会人员有网络犯罪辩护总则主任刘平凡律师、利志鹏律师,研究各课题负责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应晓伟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谢宜峰律师、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赵志良律师、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肖桂庆律师、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付三元律师、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温海宽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晓君律师,以及研究中心网络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负责人张宏律师出席了此次会议。
此次会议主题主要围绕如何进一步对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进行辩点提炼。
会中,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为研究课题的负责人首先对此前收集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及学术论文进行讲解分析。
肖桂庆律师主要围绕(1)计算机电子数据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质证审查要点、(2)计算机取证工具的质证要点、(3)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要点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勘验检查环节必须通过“双软认证”提取电子证据、鉴定环节必须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有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等观点。
应晓伟律师主要围绕“网络犯罪中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两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必须审判阶段时应通过照片或文字的形式将最终转化为电子证据的整个过程展现出来,并附上证据获取的清单。
谢宜峰律师主要围绕“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进行论述,他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刘平凡主任在认真听取各成员近期收集研究资料后,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同时与研究人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期间向研究成员抛出若干个尚未探知的理论疑点,希望疑点能够在下次会议得到解决。
1、对于必须鉴定的电子证据勘验(现场或远程)及电子证据检查,有关规定指出“涉及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那么“专门性问题”有无明确界定?
2、关于在同一语境下,在远程勘验的情况下,由于电磁频道有所不同,“同一语境下”能否成为辩点之一?是否适用?
3、关于远程勘验,由于相关规定中没有对远程勘验的具体情况适用作出详细列举,那是否所有案件均可采用远程勘验?
4、在远程勘验中,必须经过完整性校验值校验才能作为电子证据,那么所采用的“校验值的数据参考值”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完整性校验方式”的概念是什么?怎么理解?
5、是否所有网络犯罪案件中,都必须具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笔录内容是否必须一致?
会后,刘平凡主任重点指出了各负责人的研究方向应更偏向刑辩标准化的辩点集成的问题,认为学术理论应作为加深理解条文的方式。
此次研究例会圆满成功,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牛律师机构·深圳刑辩团队秘书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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