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当年武汉海关缉私局侦办的“10.7”毛豆油走私案主犯黄海勇已自秘鲁被成功引渡押解回国。根据海关总署7月17日对外通报的信息,此案源于1998年8月武汉海关调查局来自群众的举报,称黄海勇等人在武汉地区非法倒卖免税进口毛豆油走私牟利,后该案移交至新成立的武汉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现武汉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
牛律师机构创始人刘平凡律师介绍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2000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能够提起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1、犯罪发生国;2、犯罪国籍国;3、受害国。一般来说,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至何国。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刘平凡律师认为:“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追诉的国家的国民,还是一个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或是一个第三国的国民。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问题比较简单,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反之,如果引渡的对象不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则问题的处理就不同。”
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即所谓“ 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行为。在确定引渡问题时,还有一点必项考虑,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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