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某外贸公司老板开某家属预约,本网程先华律师为其提供有关逃税罪处理的专项法律咨询,有效法律咨询时间为2个小时,依照广东律师收费标准收费,当事人对程律师提供的专项法律咨询意见非常满意。
据家属反映:开某与人合伙开公司数年,因未积极履行税务机关下达的追缴税款通知书等,未按照规定时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纳税担保手续,而且该公司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达到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标准,因此移送该案至深圳某公安局。后被立案侦查,今年10月12日,开某被刑事拘留,罪名为逃税罪。
目前,开某被羁押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原税务机关认定开某公司逃税2亿余元。据家属反映:开某公司共有3个老板,开某只是其中之一。另2人目前仍在逃。
听了家属的案情介绍之后,程律师在查阅有关税务处理决定,结合亲办案例等经验,详细解答了家属的有关疑问和困惑,包括法律规定,尤其是有关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条件;有关逃税罪何为不申报的具体鉴别和证据要求;逃税税种的计算范围及期间,应纳税额及纳税额期间的界定问题;有关行政处罚的理解;刑法的规定及刑罚的幅度等。
(程先华律师)
在听取了程律师两个小时左右的介绍和解答之后,家属表示完全清楚了开某案件困扰家属的许多问题,并表示尽管律师咨询费用高昂,但家属觉得“物超所值”,并表示咨询后对开某的案件的办理和处理也充满信心
。据悉,本网程先华律师将继续跟踪该案的处理和辩护工作,尽情期待好的办案效果。
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