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讨会共讨论两个案例:
1、王某某涉嫌走私武器罪二审辩护意见(承办人:张宏律师、孙皓隽实习律师)
2、对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追加控告包庇罪的提出及思考(承办人:顾宁律师)
会议首先由张宏律师、孙皓隽实习律师对王某某涉嫌走私武器罪作案情简述,后对本案二审初步辩护观点作了提炼。张宏律师通过查阅全案卷宗和一审庭审笔录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对走私犯罪辩解存在走私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走私“枪支”没有主观故意,通过分析控方证据可以构建被告人的主观不知情的事实。现案件阶段为二审,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但因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张宏律师就该案当前面对无罪之辩和罪轻之辩的辩护思路选择上提出利弊观点,以保障被告人最大合法权益。
会议第二个案件是代理被害人对嫌疑人追加控告包庇罪,承办人顾宁律师简述本案6位嫌疑人已被涉嫌故意伤害、寻性滋事罪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赵某等5位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审查讯问时,赵某等5位嫌疑人故意隐瞒主要嫌疑人张某(未被立案侦查" )的犯罪事实,讯问笔录均一致回答主要嫌疑人张某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参与本案涉嫌罪名的行为(现有证据证明赵某等6位嫌疑人就犯罪后包庇有共谋行为),致使张某的犯罪事实一直未被公安机关侦查" 突破,张某也因此长期逍遥法外。本案中针对赵某等5位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承办人顾宁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
与会律师通过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5位嫌疑人的故意包庇行为,虽未提供场所、财产为其包庇,但有预谋虚构事实,专门为了使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已经严重妨害司法活动,应对赵某等5位嫌疑人的包庇行为以涉嫌包庇罪控告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案犯之间的包庇行为不构成包庇罪,本案赵某等5位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所作出的不在场虚构事实时,主要嫌疑人尚未被列为立案侦查"对象(即刑法规定包庇罪条文中“犯罪的人”),只能认定是认罪态度不好,没有如实供述,故赵某等5位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本次会议中两个案件的疑点、难点都进行充分的讨论,与会律师各抒己见,彼此的观点在碰撞中进行融合,为承办律师可以作出最佳辩点、理由充分的辩护方案,进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此外,研讨会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进一步升华自己的认知。
此次研究例会圆满成功,参与人员均表示受益良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文字编辑:利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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