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牛律师·刑辩力机构第二次案件研讨会如期在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召开,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刘平凡主任、王晓晖律师、顾宁律师、唐源律师、汪文峰律师、蒋晓刚律师、利志鹏律师、谭晶文律师(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罗晓春律师(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张贤达博士、孙皓隽实习律师、崔然实习律师、李飞实习律师。会议由利志鹏律师主持。
本次牛律师·刑辩力机构案例研讨会共讨论五个案例:
一、王某涉嫌走私武器罪辩点探讨(承办律师:张宏律师、孙皓隽实习律师)
二、虞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承办律师:顾宁律师、崔然实习律师)
三、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案(承办律师:罗晓春律师)
四、交通肇事案件(承办律师:蒋晓刚律师)
五、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承办律师:汪文峰律师)
首先,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利志鹏律师确认与会人员到齐,宣读会议流程,并和大家一起热烈欢迎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的罗晓春律师、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谭晶文律师参加案件研讨会。
会议第一项议程——王某涉嫌走私武器罪辩点探讨。孙皓隽实习律师向大家介绍王某涉嫌走私武器罪基本案情,并汇报目前辩护工作的方向和重心。随后,王晓晖律师对该案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问题,作为案件讨论的切入点。
(1)涉案扣押的枪形物的同一性问题;
(2)行政案件转化刑事案件过程中物证合法性问题;
(3)关于鉴定的合法性问题:鉴定的法律依据、标准、判据是否合法,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的计量认证资质等方面;
(4)案卷中的鉴定书的科学性、鉴定过程和枪形物气罐的检测等。
会议第二项,疑似非法经营行为的案件。崔然实习律师为大家介绍案情,顾宁律师引导大家从相关司法解释、判例来找到辩护思路。刘平凡主任和王晓晖律师研究后指出,虞某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因此,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阐述,何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后是否一定应承担刑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个案件,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的罗晓春律师简单地介绍案件情况,同样是疑似非法经营的行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刘平凡主任一针见血地指出,此案罪名存在问题,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应该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相应地,量刑就比一审降低很多。此案被告人的亲属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高度认可了牛律师·刑辩力机构的专业水准,表示有意委托牛律师·刑辩力机构代理二审上诉辩护工作。
第四个案件,蒋晓刚律师针对自己代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提出自己的疑惑点,与会律师共同讨论,确定案件的核心是死亡鉴定报告,这对案件的走势非常重要。
会议最后一项议程,是由汪文峰律师介绍自己代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本案因房产证登记错误,竟将201室错登为202室,是非常罕见的情况。与会律师围绕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瑕疵履行三个关键词展开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此案中的房屋属于“特定物”而不属于“种类物,卖方的行为导致了合同中约定的“特定物”——202室房屋无法交付,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牛律师·刑辩力案件研讨会极为成功,会中大家对每个案件的疑点、难点充分讨论,与会律师各抒己见,碰撞彼此的观点,形成共识,为承办律师找到最佳辩点和理由充分的辩护方案。参加此次案件讨论的当事人家属非常认可这种方式,切身感受到律师对案件辛苦付出,更加放心将案件委托给牛律师·刑辩力机构的律师。
文字编辑:李飞、孙皓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