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早上9点整,牛律师·刑辩力机构案件研讨例会准时在广东际唐律师所举行,本次参会律师包括:张成深律师、顾宁律师、蒋晓刚律师、利志鹏律师、崔然实习律师、李飞实习律师、孙皓隽实习律师、张昆实习律师、刘远洋实习律师共九位。
本次研讨案例为三起民事纠纷,分别是:
一、不动产连环买卖合同纠纷(承办人:张成深律师)
二、借款合同纠纷(承办人:张宏律师、孙皓隽实习律师、崔然实习律师)
三、由工伤导致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承办人:蒋晓刚律师)
一、会议第一项,不动产连环买卖合同纠纷
张成深律师简单地向大家介绍本案案情及基本法律关系,本案为不动产连环买卖关系,跨时多年,A将其自有房屋售卖至B,B居住多年后再售卖至C,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无房屋买卖合同,只有收条并给付了房产证。现C已居住多年,A起诉B意图取回房屋占有及房产证,理由为A的债权人D(B的兄弟)因无法向A实现债权,胁迫A将房屋卖给B且将房产证抵押给D,债权与抵押权均无合同,我方为B的诉讼代理人。
大家讨论后认为:一,本诉的时间在房屋及房产证交付多年之后,A多年前已经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了B,表明其对该房屋买卖合同无异议,A已经处分了物权,只是物权还未转移。A突然提出异议进而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并且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只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A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我方,但实际上瑕疵履行方为A并非我方,理由不成立。三,时效问题,该案超过了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四、胁迫问题,A并未有证据证明遭受了胁迫,因此此点诉讼理由我方不予考虑。
综上所诉,我方决定以当事人B的名义向A提出反诉。
二、会议第二项,借款合同纠纷
孙皓隽实习律师、崔然实习律师通过绘制主体关系图的方式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本案跨度时间较长,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为某融通投资管理公司,被告一债务人某服装公司,被告二保证人A,被告三保证人B。2015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某银行委托贷款协议,40万授信额度,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连带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签订合同之时,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而被告三为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已由A变更为B。贷款协议到期后,被告一公司无力清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本案中被告一及被告三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二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大,我方作为B的诉讼代理人,需要寻找最佳的诉讼途径。
经过讨论,大家觉得此案可以制定三步诉讼策略:第一步,我方认为保证合同并非B本人签署,保证合同无效,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与笔记鉴定;第二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调查某银行是否具有委托贷款资格,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是否具有获得授信额度的资格;第三步,以原告方举证不充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为由,与原告协商,协商不成则应诉。
三、会议第三项,由工伤导致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首先,蒋晓刚律师介绍案件相关情况:2014年6月16日某公司与B签订劳动关系,聘请B为司机,但未购买社保 。2015年7月31日,B与C发生交通事故,C死亡,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同等责任。B在2016年5月30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B在2016年8月13日治疗结束,申请工商赔偿,但由于时效经过,仲裁不受理。2017年5月18号以人身侵权赔偿的案由起诉公司,先我方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围绕此案讨论三个问题:1、标准——适用人身侵权标准还是工伤损害赔偿标准;2、责任对象问题——公司还是C;3、时效问题。经过长时间讨论,大家对于第二与第三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责任对象为公司,劳动仲裁及诉讼已过时效,法院只能根据广东省高院的相关规定以人身侵权损害为案由立案审理。但对于第一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团队合作模式是律师行业高效办理业务的主要模式之一,其优势在于合理分配时间与资源,拓展办案视野及思路,有利于提高诉讼业务水准与协助能力。牛律师·刑辩力机构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给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尽心履行律师的职责。
文字编辑:孙皓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