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5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情况。针对会上提出的私募基金的打击防范措施,公安部经侦局巡视员回应,公安机关将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发现私募机构的经营和兑付风险。
私募基金领域
突出的四类经济犯罪
公安部经侦局巡视员刘冬介绍,私募基金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一种投资方式。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突出的经济犯罪有四类:
第一,部分私募机构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上是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个别的私募机构突破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第三,个别的私募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
第四,个别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
公安机关打击防范措施
今后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发现私募机构的经营和兑付风险,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全力追查涉案资金去向,最大限度地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
在此次发布会上,公安部公布了一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打掉一些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网络平台。刘冬告诫,股票和期货是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或者期货交易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进行,投资者要保持理性心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始终谨记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要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理财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投资不谨慎、亲人两行泪。”刘冬表示。
据了解,2018年6月P2P网贷平台集中“爆雷”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查办非法集资犯罪平台400余个。201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4100亿元,涉案金额超过百亿元、涉及投资者超过百万人的“双百案件”屡有发生。
防范四种私募基金
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1、发行主体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2、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未备案产品
3、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充分的披露义务
防范提示:私募基金应备案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登记备案基金信息的义务,包括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投资领域等,同时对于投资人应披露投资对象、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重要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4、发行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已备案,但实质上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防范提示:私募基金在募资运作上明显违反私募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设立资金池,募集的资金远远大于备案注册的金额,控制、支配资金的去向,不向投资人披露所募集资金的真正去向,这些都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另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固定的回报,并向投资人承诺返本付息,且约定的回报远高于正常的存储或理财产品的收益,也要保持警惕,这些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特征。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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