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检查出来的物品应当做如下处理:
(一) 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位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二) 违禁品予以没收;
(三) 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按手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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