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和《实施办法》第38条的规定,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发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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