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9条和《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家探视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
2.经办按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处长批准;
3.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但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不准回家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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