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度强制性”
这个词是笔者自创的,之所以要生造一个词来形容“双规”,是因为“双规”具有一些其它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独有特征。尽管“双规”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所有..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在“双规”实施之后也能通过客观的条件强行限制被规人员的人身自由。但是“双规”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缺乏所必须的强制手段——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权使用戒具也无权实施抓捕,更不能通过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来控制人身自由,一旦碰到拒不配合的对象(如不按纪委通知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或到达指定地点强行出走的人员),办案人员就只能“望人兴叹”!所以“双规”是个“底气不足”的“低强度强制措施”。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底气不足”的“双规”却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攻坚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规”人员与..之间的利益联系。利益联系越多,那么“双规”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这些人无法承受背离..组织对自身造成重大损失。比如担任领导的党员、国家机关中的党员;反之利益联系越少,“双规”对其的现实约束力就越小。比如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党员、农村党员,因为他们不服从组织决定在现实利益上的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双规”在机关党员中适用的比率要比在普通党员中适用的比率高得多。同时也更加映证了笔者的观点。
(二)鲜明的政策性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政策的稳定性与法律的稳定性要相去甚远。而“双规”的依据就是..的政策,及《...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它充其量只能是个部门规章。再加上它规定的内容又与现行法律存在众多冲突。就注定了它无法直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较为公开的使用“双规”是在1994年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之后,据说是在得到了最高领导人的书面批示后才推广使用的。可以说“双规”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内被临时启用的一种特殊手段。
(三)半公开性
在这方面我不愿做过多的理论分析,只想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是在级媒体,几乎听不到某某领导被“双规”的消息,但某某被逮捕的消息却随处可见。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中纪委组织编写的各种版本的纪检监察业务学习资料中,对“双规”的学理阐述基本上是一笔带过。这两个现象说明什么,我想各位都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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