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关于拘役刑的存废之争拘役刑的存废之争由来以久,20世纪50年代,一些学者就认为短期自由刑弊端很多,以至后来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提出不应当在刑法中规定拘役刑。
其弊端主要有:
1.刑期太短,不利于改造罪犯,也不利于威慑其他可能的犯罪者;
2.容易在罪犯之间发生犯罪意识的交叉感染,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容易断绝犯罪分子的自新之路,促使罪犯自暴自弃。
也有学者认为废除拘役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的
所谓不现实,是由于罪刑相适应乃是刑法基本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所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刑罚报应观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轻微犯罪,而我们迄今尚未找到更为合适的且能为社会所接受的、与这些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理方法,如果此刻取消拘役刑,势必是法律对这些危害行为无法给予恰当的处罚。所谓不必要,是由于拘役虽有不少弊端,但多是可以通过对其进行改革完善,采取补救措施就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的。在这方面,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所谓不应该,是由于拘役刑对社会发展不可缺少,它对一些特定犯罪,如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等轻微犯罪分子确实起到良好的教育、改造作用,并对其他可能违法犯罪者起到一般预防作用。一旦废除,法律对这些犯罪就显得无能为力,不利于预防轻微犯罪。而且一旦废除拘役刑,势必影响刑罚制定的连续性,不利于刑罚的执行。
经过争论,虽然主张保留的意见占了主导地位,并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是,拘役刑的缺陷却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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