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长春市中院对于海军限制减刑决定,就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作出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新规定及长春市中院的这一判决,所以具有典型意义,首先在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类似于海军这样的暴力犯罪" href="http://www.lawyer123.cn/XingshiLaw/Default_214.html" target="_blank">暴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深,罪行严重,对人身安全和社会危的害性极大。限制减刑,实际执行刑期最低不能少于20年,这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打击和震慑严重暴力犯罪" href="http://www.lawyer123.cn/XingshiLaw/Default_214.html" target="_blank">暴力犯罪,避免其过早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进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其次,有利于体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殊作用。以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的由于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潜规则”的作用下,服刑十年八年就出狱了,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实际上也是法律这道“最后一道防线”的失守,公众无疑难以接受。此外,有利于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犯罪分子以暴力手段加害于人,导致伤残以致死亡,这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心理创伤将也长时间难以抚平。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才能还受害人及其亲属是一个公道。若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不被限制减刑,服刑时间不长就出狱了,他们的心里如何平衡?
法律具有严肃性、权威性、约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但需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坚持与时俱进,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暨长春中院通过司法实践的落实,意义就在于此。毫无疑义,长春中院率先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例,应该对各级法院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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