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原文第一项“被告人陈庆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被告人陈庆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庆彬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缓刑本是给其改造自身,好好重新做人的一个机会,但是被告人不知悔改,在缓刑期间继续故意犯罪。被告人陈庆彬向“雕仔”(另案处理)购进毒品,2010年4月23日22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庆彬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被告人陈庆彬入住的本市龙山路某宾馆8楼对出电梯口处交易,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人赃抓获。
长洲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庆彬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庆彬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08年3月23日起到2011年3月22日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陈庆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缓刑既是一项重要量刑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缓刑制度的重点问题是缓刑的撤销以及撤销后的并罚问题。
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有三种:(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3)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陈庆彬的缓刑期限自2008年3月23日起到2011年3月22日止,被告人陈庆彬于2010年4月23日贩卖毒品的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属于法定撤销缓刑的第一种情形,故法院撤销之前的缓刑判决与新罪数罪并罚。
原标题:缓刑期间贩卖毒品 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作 者:林旭东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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