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对一个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法律就要求他的行为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确认一个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
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
二是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为医学标准,后者为心理学标准。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无责任能力的概念。
这里的精神病应作文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包括一时的精神错乱,由于突发性的受惊而引起的反应性精神病,还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这是精神病名,与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不是同一概念)等等。
原标题: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来源:找法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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