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在应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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