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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刑辩百科
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事实上有数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并且触犯不同罪名的故意犯罪,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通常表现为重罪行为吸收轻罪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吸收犯的取保候审、律师会见、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刑事申诉、减刑假释、死刑复核、撰写文书、出庭辩护、刑事自诉、刑事论证、犯罪预防、刑事上诉、附带民事、从轻辩护等术有专攻。因为专业,所以精英,因为经验,所以信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刑辩领域经过十年的辛勤耕耘,以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办案技能、紧密的团队协作、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工作背景以及严谨执着工作态度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如有任何刑事案件咨询,请拨打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电话:400606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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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吸收犯数行为的吸收关系具有顺序性吗?
2015/1/23 14:02:57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浏览次数:528次   
关键词:吸收犯  牛律师刑辩团队  4006066148  吸收关系  强奸罪  

 

2007531日晚19时左右,万某以交朋友为名在一茶楼纠缠服务员方某,方某未予理睬。61日凌晨3时许,当万某又到该茶楼,见只有方某一人,就上前抱住方某,提出要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当场拒绝并呼救,万某强行将方某抱到包房的沙发上,采用捂嘴、卡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脱掉方某的裤子,欲与方某发生性关系。方某继续挣扎、反抗,并哀求:“我还小,不要毁了我一生。”万某提出换一种方式满足自己的要求,强迫其口淫。当日,万某被捉拿归案。

 

[分歧]

 

万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及犯罪的形态,存在五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理由是,万某的行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即满足个人的性欲。万某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连续地实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属犯罪竞合,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万某虽然放弃了强奸行为,但继续对方某进行强制猥亵,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以强奸未遂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强制猥亵妇女定罪处罚。

 

从犯罪故意上看,万某只有一个概括的故意,即满足自己的性欲;从犯罪结果上看,万某在方某的哀求下放弃了强奸行为,然后通过强制猥亵方某达到了犯罪目的,万某对方某强制亲吻、脱裤子等行为,应看做猥亵行为的一部分,作为犯罪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应定强制猥亵妇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前面两种处理方式均不能全面评价万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就没有对万某的强奸行为作出法律评价,也违背了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万某的犯罪心态来讲,为了能够满足其性欲,采取什么手段不重要,只要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就行。作为强奸罪这一传统的犯罪形态,犯罪手段在不断翻新,呈现出多样化。而我国传统的强奸罪理论只定位妇女的性器官被侵犯,存在缺陷。其实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界定强奸罪只针对妇女的性器官。就本案而言,由方某对其口淫,正如万某所称,是“换种方式”而已。万某正是通过这种性行为满足了性欲,主观故意的追求与犯罪结果形成了一致。所以,应以强奸罪(既遂)定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以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两罪并罚。

 

首先,万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是强奸妇女,同时也实施了暴力行为,只是由于方某的反抗和挣扎,才致使强奸未能成功,这是万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应认定为强奸未遂。其次,万某又强迫方某口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因此,对万某应数罪并罚

 

第五种意见认为,应以强奸罪(中止)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五种意见。理由是:

 

本案应先分清是一罪还是数罪,然后才能正确认定犯罪的形态。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均可独立构成犯罪。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刑法理论的通说来看,性交是男女生殖器官的接触,并不包括口淫等性行为;而强制猥亵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强行实施除性交目的以外的下流行为。把万某强迫方某口淫的行为视为强奸行为,是不妥当的。

 

强奸与强制猥亵二者具有一定的包容关系,均包含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均可以满足行为人的性欲。在强奸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按照吸收犯理论,数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表现为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数行为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形:(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社会危害大、罪质重、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社会危害性小、罪质轻、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而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时,对预备行为不独立定罪,而由实行行为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结局是主犯吸收从犯或胁从犯。数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具有顺序性,不能反向吸收。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具有吸收关系。强奸行为是重行为,强制猥亵行为是轻行为,在强奸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抠摸等猥亵行为应由强奸行为吸收,只定强奸罪,不数罪并罚。但本案万某先有强奸行为,强奸行为停止后又有强制猥亵行为,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的逻辑链条已经断开,已经停止的强奸行为不能吸收后续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亦不能由后续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吸收先前的强奸行为。因此,万某应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

 

分清一罪还是数罪后,再讨论强奸罪的形态,即本案属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即“欲达目的而不能”。而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本案中,根据万某与方某当时所处的时空条件(深夜、僻静的包房)和力量对比,万某完全可以完成强奸行为,可以认定万某是因方某的哀求而放弃了强奸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虽然万某并未放弃对方某的人身强制,并接着实行强制猥亵行为,但这是万某犯意发生转化,是实行新的犯罪的开始,后一犯罪的构成不应影响强奸行为中止的认定。

 

原标题:吸收犯数行为的吸收关系具有顺序性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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