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笔录与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的内容:
一、现场勘验笔录
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二、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其内容应包括:
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工具,试验的目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人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
三、检查笔录
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人员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最后,无论如何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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