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法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
紧急避险的观点晚于正当防卫的观点。与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也是一种紧急行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即所谓“正对不正”;而紧急避险是两个法益之间的冲突,即所谓“正对正”。在“正对正”的情况下之所以排除犯罪的事由,也是因为它保护了更大至少是同等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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