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于某、马某等三人预谋在夜间对单身妇女实施抢劫。被告人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徐某、马某,被告人徐某持凶器对单身妇女进行人身威胁,被告人马某、于某劫取财物。至案发时,三被告人计作案三次,劫得财物价值数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三次抢劫犯罪中均是主犯,被告人马某在三次抢劫犯罪中均是从犯,被告人于某在前两次抢劫犯罪中是主犯,在第三次抢劫犯罪中是从犯。据此提请法院判处。 被告人徐某、马某在三次抢劫犯罪当中作用地位一致,所以在认定主从犯问题上没有异议。但被告人于某在三次抢劫犯罪当中作用地位不一致,所以对其整体犯罪的地位作用作何种评价则值得探讨。有同志认为,在三次抢劫犯罪当中两次定主犯,一次定从犯,则全案宜定主犯。但若依这样的逻辑,是否意味着在三次抢劫犯罪当中两次定从犯,一次定主犯,则全案宜定从犯呢?笔者认为这一认定思路值得商榷。
二、具体认定与理由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三被告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第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第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第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本案当中,三被告人基于连续的抢劫犯罪故意,实施了三次的抢劫犯罪行为,每一次均单独构成抢劫罪,而且每次均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理论,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因此三被告人只成立单一的抢劫罪共犯。对于连续犯的主犯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整体评价的原则。
首先,从连续犯的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具有连续意图。
所谓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当中,三被告人事先共谋,结伙作案,对于三次抢劫犯罪均有连续的意图。因此三被告人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直接受其连续意图的支配。如果单独对其每一次抢劫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则割裂了三被告人连续的意图与具体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所以不宜认定被告人于某前两次抢劫是主犯,第三次抢劫是从犯。
其次,从连续犯的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连续性。
从本质上讲,所谓数个犯罪之间的连续性是犯罪的连续意图及其所制约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的统一。本案当中,三被告人连续实施了三次抢劫犯罪行为,这既是三被告人犯罪行为连续性的外在化表现,又是三被告人抢劫犯罪连续性意图的体现。因此,单独对连续犯的每一次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评价破坏了对连续犯连续性行为的整体认定。
综合以上两点来看,对于连续犯主犯认定的思路是着重对全案进行整体性评判,将连续意图与连续行为进行统一考察,确立行为人在连续意图与连续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连续犯主犯的认定程序是先评价行为人在连续意图中的支配作用,再剖析行为人在连续行为中的具体行为,然后再进行统一的考量。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参与犯罪预谋,对于特定时间段内连续实施抢劫行为有明确故意,在三次抢劫犯罪中,与其他两被告人密切配合,行为积极,应认定为主犯。
原标题:连续犯的主犯认定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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