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系统而全面地规定了立功制度,成立立功的罪犯根据规定会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由于立法对立功的鼓励和提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立功行为,其中不乏一些特殊形态,比如颇受争议的犯罪分子之间的“串通立功”。串通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少见但又很值得研究的一种现象,本文试就串通立功的性质进行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串通立功及其类型
串通立功属于“帮助犯罪分子立功”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所谓“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的亲朋好友、辩护人、共同关押的犯人等,向犯罪分子提供他人犯罪的事实或者线索等情况,为犯罪分子立功提供条件,企图使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串通立功中“串通”的双方都是犯罪分子,尤其是在押犯人之间。它具体表现为一名犯罪分子与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经过商议,双方以某种条件达成协议或者交易,由一名犯罪分子作为检举人向有关方面检举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以企图使检举的犯罪分子立功,从而获得从宽处理。一般而言,串通立功的犯罪分子双方各有所图,检举者立功是为了被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而被检举者本可以隐瞒罪行,不受追究,即使公开自己的罪行,他也可以通过自首换取从宽处理,但他通常为了使自己的亲属等能够得到检举人的照顾等,有意让检举人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让度了被从宽处理的机会。试举一例: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羁押期间,遇到一同被羁押的犯罪分子乙。乙虽然是因抢夺罪被羁押,但他以前曾犯故意杀人罪被通缉。乙知道罪孽深重难逃死刑,就劝甲检举自己,以求得一条生路,但要求甲答应一定报答乙的家人,甲答应了乙的条件,并向看守人员检举了乙的杀人罪行,该检举经查证属实。甲的检举立功就是与乙的串通立功。
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检举人主动型。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2.被检举人主动型。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上述的案例即是其适例。3.中间人介绍型。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本来都没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检举人一方检举对方,企图达到立功的目的。
对于串通立功的性质,即其能否成立立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第一,刑法对犯罪分子所掌握的他人的犯罪线索的来源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不论其从何处得来,该线索经查证是属实的,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破获其他案件、包括重大案件的作用。第二,将串通立功认定为立功可以进一步激发犯罪分子积极向上,促进其改造。第三,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需经查证属实后才认定为立功,不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得便宜。否定说认为第一,串通立功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第二,串通立功行为并非是检举揭发人自身悔罪,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弱化。第三,如果认定犯罪分子串通立功成立,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得便宜。
三、笔者的观点及对争议的评价
笔者认为,串通立功行为本身是一个多面的社会现象,它有利也有弊。串通立功在客观上帮助司法机关侦破了案件,抓获了犯罪分子,提高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但同时,犯罪分子相互可以达成交易,故意利用法律的空子得到从宽处理。
上述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有一定的道理。相对来讲,肯定说的理由更为充分一些,笔者认为,串通立功能够成立立功。串通立功者立功的手段固然不值得提倡,甚至应予以谴责,但这种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成立要件,即立功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否定说的第一个理由认为,串通立功的犯罪分子动机不纯,系出于恶意。这一点确实客观存在。但这种恶意串通,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对其似乎只能从道义上予以谴责。总体上权衡串通立功的利弊,似乎还是利大于弊,这种立功在根本上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它对国家和社会还是有益的。
至于否定说认为,串通立功人在主观上没有悔罪的意思,主观恶性没有弱化,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的观点是值得研究的。关于立功的成立是否需要主观悔罪,理论界的通说认为,犯罪分子的立功在一定程度上是其悔罪的表现,表明了其犯罪立场的转变,但悔罪与立功的关系不大,犯罪分子立功后有脱逃或者翻供等行为,并不影响立功的成立,这一点与自首后行为人因为有翻供或者脱逃行为,就不再认定为自首不同。因此,通说认为成立立功不需要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悔罪,立法关于立功成立的要件也没有规定必须悔罪。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该条还不能说明问题,那么刑法第七十八条对于减刑立功的规定就十分明确:“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此条把立功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相并列,也说明立功并没有以主观悔罪为要件。此外,否定说一概认为串通立功者在主观上并没有悔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没有弱化,也是片面的。对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罪犯,如果没有相反的事实,一般应该推定立功者是积极悔改的。不过,不可否认的是,立功的罪犯中可能会有一些企图用立功掩盖其他非法目的的人,但这也是串通立功之外的其他立功所难免的。
原标题:论“串通立功”的性质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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