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他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这种损害结果。比如,行为人在高速公路行车,一个精神病人突然从路边冲入路中,被高速行驶的汽车当场撞死。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预见会有人冲入路中,因此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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