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要求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对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持续实施辱骂、冻饿、捆绑、殴打等虐待行为。
如果分开看,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综合看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虐待罪行为。虽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但其行为从一开始并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所以不是“继续犯”。
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行为,只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而非数罪,所以也不是“连续犯”。此类案件既不是“继续犯”,也不是“连续犯”,而是一种犯罪的独立形态,认为不要勉强将其划归为“继续犯”或“连续犯”。
对上述案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从广义上可以将其划归“继续犯”。分开看,行为人的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其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直至被虐待人告诉后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止。从这个角度可以把虐待罪视为“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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