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周某1981年来到峨眉山,将两名当地女孩拐卖至福建,获赃款900元。东窗事发后,周某于1983年被綦江县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在雷马屏监狱执行。
服刑不久,周某趁看守不备偷跑出狱,但很快落网。1984年,周某被雷波县法院以脱逃罪判处一年。1987年9月,周某借口到劳改队木工房修锄头,乘无人看押之机,再次逃脱,藏在后山,待到夜深人静才下山逃跑。
今年8月2日,纂江县人口普查登记中,工作人员发现周某形迹可疑,且无户口,遂报案。8月3日,警方将其抓获归案,此时距周某脱逃已有22年10个月21天。
再次被移送至雷马屏监狱时,周某老泪纵横:他从四川辗转到贵州,再到云南……隐姓埋名,东躲西藏了22年。
为什么脱逃22年还被追诉?该案承办检察官说,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检察官认为,脱逃罪属于继续犯,追诉期限应当从周某落网之日起计算,于是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原标题:继续犯的追诉期限计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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