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地域管辖变通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地域管辖是指横向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审判的机会,但如果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案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就是地域管辖的变通。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汇聚全国曾在公、检、法一线工作的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选择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地域管辖变通 → 一般地域管辖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的一些基本概念
2015/2/13 16:31:39   来源:百度百科   浏览次数:964次   
关键词:一般地域管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离婚地域管辖  

 

【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外规定】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标题: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7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