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压力偏差既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认知现象,也是侦查人员在个案侦查过程中最常见又是最容易被其忽视的侦查认知现象。与其他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不同,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通常表现为既不易为侦查人员觉察,也难以从理论上加以描述的“隐性偏差”,这使得该类偏差既能通过与其他认知偏差的交互作用影响个案侦查行为,亦可独自对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产生干扰。由此而论,若不能准确界定其基本属性、不能明晰描述其基本样态,不能科学分析其基本来源,并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探索行之有效的偏差修正方法,就不可能降低刑事错案的发生率,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高质量、高效度的犯罪侦查。然而,不仅我国侦查学界长期以来对于该问题未进行全面、深入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侦查实务部门同样未对侦查人员在个案侦查过程中的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及其对整个侦查活动造成的影响和干扰开展应用研究。为了解决这个基本且重要的侦查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从侦查行为科学视角和跨学科论域讨论了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基本性质、侦查人员在个案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典型样态及其基本来源和修正策略与方法。
一、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概念界定及性质描述
(一)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是一种典型的认知错误
侦查时间,是指法定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过程的连续不断的计量形式,通常以侦查活动所消耗的日、周、月、年计量或描述。它一般表现为法律和办案条件对侦查活动的时间限制,并因此成为影响侦查人员个案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从认知加工理论角度来看,侦查时间不同,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事实挖掘、处理的完备度和精细度不同,其给予个案犯罪行为特质每个质素的认知机会和处理资源也不同,即是说,个案侦查时间限制极大地影响着侦查人员挖掘、处理案件信息事实的完备化、精细化程度。从决策理论来看,任何个案的侦查活动都是消耗有限侦查时间的过程,由此而论,侦查时间是侦查人员能否做出满意决策的重要资源和情境因素。如果能够拥有相对充裕的时间,侦查人员就可以挖掘个案的全部案件信息事实并最大限度地采用优化的决策策略来构建个案犯罪行为认知模型;如果侦查时限少于个案侦查的实际需要和侦查人员所知觉的时间,就会引发侦查时间压力并导致侦查人员相应的情绪情感体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的过程、质量和结果。
侦查压力,是指由个案之侦查与犯罪关系因素形成的外部强制力引发的侦查人员的内心冲突和与之相应的生理、心理、行为上的体验及反应过程。它是由个案之侦查与犯罪关系要素组合而成的压力源和侦查人员心理压力反应共同构成的一种侦查认知和行为体验过程。一般情形下,侦查压力会通过生理、心理和认知评价三个因素对个案侦查人员产生“S—O—R”作用。
迄今为止,尽管整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时间压力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但却出现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时间压力定义,诸如“决策者感觉完成任务的期限越来越紧迫而形成的焦虑程度”;“对决策者做出判断和决策所需资源的一种限制条件”等。这些“时间压力”定义者多认为时间压力是决策过程的最常见情境因素,也是影响信息加工的重要变量;形成时间压力的条件是可用的时间少于行为者正常完成既定任务的时间。
立足于侦查认知与行为的特性,综合分析已有的时间压力概念,笔者认为,侦查时间压力是指法定侦查人员在依法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过程中,由于侦查时限引发的内心冲突和与之相应的生理、心理、行为上的体验及反应过程。其中的侦查时限是指法律和侦查部门为侦查人员完成个案侦查任务规定的期限,即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在所给定的最终期限之前完成既定的个案侦查任务。一方面,侦查时限可以长于侦查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完成其承担个案侦查任务的时间,也可以等于或短于这个时间。另一方面,无论侦查人员是否认同该侦查时限,或者能否在该时限内完成其承担的侦查任务,其侦查认知与行为过程都必然存在该时限并会受到它的影响。其中的时间压力则必须是侦查人员对其可利用侦查时限的察觉或由该时限引发的侦查压力——必须在侦查时限内完成侦查任务而产生的“运用有限的时间完成困难的任务”的内、外部需求不平衡所导致的侦查人员的心理状态或情绪体验——即其关于“最终期限——既定任务”关系的主观反应。
从哲学层面看,焦虑是一种无名的恐惧,是一种强烈的苦恼,是认知及行为者对自己生活和工作中的莫名而不是某个具体的特定事件或特定对象感到不安。焦虑产生的一般机理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有选择就会滋生责任焦虑。当人的自由选择指向未来且其作出选择时无法预料将会遭遇的潜在风险,焦虑就会油然而生。同时,人一旦形成了自我意识就会有独立的倾向和选择自己生活的意愿,焦虑也会随之出现。因此,焦虑是个人面临自由选择时必然存在的现象。人越是面临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其焦虑体验通常也会越多。其二,有受挫就会滋生协调焦虑。焦虑是人的心理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受挫的结果,个体在其生命的每个阶段都可能面临并必须加以协调的周期性基本问题和冲突,如果个体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或冲突的化解方面遭遇挫折就会体验到焦虑。其三,有冲突就会滋生张力焦虑。焦虑以主体自我意识的出现为前提,当主体根据自我意识对其心理冲突或内、外环境要求之间的矛盾进行省查和判断时产生了担忧、不安、畏惧等复杂情绪,或者主体因个人基本存在感所依赖的价值观受威胁而引发恐惧,或者主体因在人际关系互动中遭到他人的不赞成而产生紧张状态时都会产生相应的焦虑。其四,有时限就会滋生压力焦虑。时间压力通常是决策者作出判断和决策所需时间资源的一种限制条件。个体在由时限导致的时间压力下作决策时,对其指涉对象及其维度的思考深度通常比普通条件下受到的限制更大,换言之,时间作为环境压力的重要因素大大增加了个体的心理压力,并可能导致其滋生由于感觉到时限越来越紧迫却难以完成任务的焦虑。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看,除“依靠群众”具有独立的内涵外,“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和“及时破案”基本上都与“时间”具有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体现的是一种行为态度的积极性和行为节奏的迅速性。如果用时间压力特别是时间压力与侦查认知及行为关系的话语描述,可以认为该方针对侦查认知与行为的时间作了方法论层面的限制,换言之,时间限制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因素。而且,除该侦查方针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也对侦查时限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样的时间限制必然为每个侦查人员都明晰感知。同时,由于个案侦查过程客观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加大了侦查人员对特定犯罪行为侦查认知的难度,所有这些因素的组合过程和结果必然会伴生一个不可避免之产物——“侦查时间压力——侦查焦虑”。
事实上,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必然会面临两个最基本的“侦查时间压力——侦查焦虑”情境:其一,不仅个案犯罪行为信息是有限的,而且在严格侦查时限条件下,侦查人员有能力挖掘、处理的案件信息事实也是有限的,这样的限制排除了侦查人员无限挖掘、处理案件全部信息事实的任何可能,导致了侦查认知与一般认知的极大区别——侦查人员只能致力于挖掘、处理那些有助于迅速揭露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作出侦查决策。其二,时间压力的产生不单单来自明确的最后期限,它也常常与延迟选择的潜在机会成本密切相关,但侦查人员却不可能像一般人面临选择压力时可以采取延迟选择策略以回避即时性冲突那样,在遭遇侦查决策困难时选择延迟认知及行为,他们只能按照“侦查时间限制——侦查时间压力——侦查焦虑——不能回避(延迟选择)——侦查时间压力……”的认知及行为路径开展侦查活动,而不能像一般人那样采取“时间限制——时间压力——焦虑——回避(延迟选择)——时间压力缓解——焦虑缓解”的认知与行为进路。
(三)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实际作用具有双重性
侦查时间压力对侦查认知具有双向量价值。时间压力与决策质量间的关系颇为复杂,一方面,决策像其他认知功能一样,在较短的时间内加工大量的信息会引起信息加工负荷过载,有限的资源会导致较差的决策质量;同时,时间压力增加了次优认知过程和简单策略的使用,从而产生了更多的认知错误和偏差。另一方面,也有研究发现时间压力会提高决策质量,如在时间压力下,由框架效应导致的认知偏差会减弱。与之相仿,侦查时间压力对于侦查认知及行为同样具有双向量价值。
侦查时间压力具有可用之利。马克思认为,任何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时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也是最容易被浪费的资源,因此无论做任何事情,进行一定的时间限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由此而论,时间压力通过影响决策者对策略的选择和使用而左右决策质量的情形并非在任何场景中都是降低决策质量的因素。这样的假设同样适用于侦查语境:个案侦查领域中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公理性知识——犯罪现场是一个动态的场所,并不像“静止的瞬间”那样,保持不变或者具有静态性,而是处于持续的变动之中。犯罪行为、犯罪现场的记录和检验之间的时间间隔越大,犯罪现场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对个案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给予合理的时限不仅可以更有效地及时挖掘、处理案件信息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固定实际的犯罪行为原型,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侦查人员所构建犯罪行为认知模型的真实性、精确性及其与实际的犯罪行为原型间的合模性、可靠性。同时,对个案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给予合理的时限,还可以富有实效地促使侦查人员紧张而有度地管理侦查时间,提高侦查效率,确保揭露犯罪行为的及时性,保证刑罚的威慑力既能够加诸于个案之特定的犯罪人,也可以覆盖于一般的社会行为者。因此,我们所要做的并非要求不断地宽松侦查时限,而是要科学地应用和发展“时间管理四象限法”理论,把个案侦查中的各项具体侦查工作按照既紧急又重要(第一象限)、重要但不紧急(第二象限)、紧急但不重要(第三象限)、既不紧急也不重要(第四象限)的基本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力争在有限的侦查时间里产出“无限”的侦查效用。
侦查时间压力具有应避之害。实验研究证明,不科学的时间限制导生的时间压力体验对人的认知及行为选择的消极影响通常表现在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可能加大决策者的心理压力,干扰其认知及行为选择。压力越大,个体作决策时越无法考虑所有的可行性选项,且其判断的准确性在时间压力下也会有所降低。二是在高时间压力情形下,决策者倾向于给消极信息以更多的注意认知资源,并且在综合考虑后会过滤掉一些信息或删除一些特定的信息,即对决策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处理。三是使认知者不再依赖以往的知识结构进行决策,而是依靠当前的具体信息进行判断与决定。这种非有效信息的运用可能降低其信息加工能力并导致其决策质量下降[17]。这种情形在侦查实践中可说是屡见不鲜——当侦查人员面临过大的侦查时间压力时,通常都会出现相应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其一,它会使侦查人员减少对案件信息事实的搜寻,更多地采用简单选择策略取舍案件信息事实,偏废证伪路径,产生犯罪行为信息挖掘与论证缺失,导致侦查认知及行为质量下降。其二,侦查时间压力往往会使侦查人员产生尽快完成任务的焦躁情绪,甚或因此而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快速获取“证据”,导致较大的侦查失误、刑事错案或违法执法甚至沦为犯罪人。其三,侦查人员在侦查时间压力下不仅需要重视侦查任务的完成,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源用于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而且必须注意侦查时间的流逝,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源分配到监控侦查时间消耗上,并因此产生“倒计时”效应,强化侦查时间压力的消极作用,造成侦查认知及行为资源的紧张和匮乏。其四,紧缩的侦查时限导致高侦查时间压力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所产生的过度焦虑可能对其行为、智力、人格等造成积淀性的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侦查人员对其职业、责任产生负面的或否定性评价,从根本上持续影响其职业规划和执行。
(四)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具有不可避免性
认知偏差虽非与生俱来,但却无法避免。侦查时间压力本身虽非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但它却是许多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的固有来源和基本导因。侦查实践表明,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发生与发展具有自身的基本模式:侦查时间限制——侦查时间压力——侦查焦虑(——不能延迟选择)——侦查认知及行为偏差。
由于结构化侦查时间限制的普遍存在,侦查人员进行个案侦查不可能回避侦查时限的约束,也不可能避免由侦查时限导生的侦查时间压力。这样一来,侦查时间压力对侦查认知具有的双向量价值就会分别从两个方向决定着侦查认知的基本走向:其正向价值的走向是适度的侦查时间压力导致正确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其负向价值的走向是过度的侦查时间压力导致侦查焦虑并由此产生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实现前者需要非常严苛的条件,故该走向并非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的常态;出现后者往往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条件,几乎在所有的侦查活动中都可能发生,故该走向反映了侦查时间压力与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关系的一般样态。因此,我们将侦查焦虑视作侦查时间压力转化为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的枢纽,并有理由认为侦查焦虑的不可避免性决定着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不可避免。
这样的观点不仅来自侦查实务研究,也可以在科学的认知理论中找到其依据,此处,仅择其要而论之:其一,弗洛伊德认为“焦虑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核心问题,我们若是弄清楚了这个问题,便可以明了我们的整个心理生活了”。在弗氏看来,焦虑问题是理解“整个心理生活”——当然包括极其重要的认知及行为选择——的钥匙或关键,作为一种可接受的知识迁移,我们理解侦查认知与行为选择问题同样需要抓住侦查焦虑这个枢纽或关键。其二,时间是决策所依赖的主要资源之一,决策质量的降低程度与使用什么样的决策策略有关,而人们选择策略的变化往往依赖于时间压力的大小。同理,只要有必须侦查的个案,就必然有侦查决策策略选择;只要开展个案侦查,就必然有侦查时限及其引发的时间压力;只要有侦查时间压力,就有可能发生侦查认知与行为选择偏差。其三,时间压力和信息成本始终是决策中不可忽略且会给决策者带来巨大心理压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具有时间压力或观察成本的情境中,决策者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可消耗成本顾全各种决策后果及其发生概率,使得具有时间压力和观察成本的风险决策具有更复杂的不确定性。同理,只要发生了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就会面临“灰度”不同的犯罪行为黑箱。侦查人员要“白化”这样的犯罪行为黑箱,就必然要承受侦查时限压力与观察成本压力的交互作用及由此导生的侦查认知与行为选择偏差的困扰。其四,时间压力来自时限察觉和机会成本。而且,由机会成本导生的时间压力与决策时限引发的时间压力是相似的。同理,几乎所有个案的犯罪行为信息和侦查条件信息均具有多导向性,且其整合态多为发散性结构,这就必然导使侦查活动产生机会成本问题。侦查人员一旦承受侦查机会成本与侦查时间压力的交互作用,其侦查认知与行为选择便可能产生一定的偏差。
二、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主要来源
(一)制度及其他刚性时间压力
制度及其他刚性时间压力导致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主要来源有三:首先是刚性制度压力——产生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压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设置了明确的时间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强制措施还是侦查羁押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由于这些法定时限是每一个侦查人员都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循的刚性规定,它们对于侦查人员的侦查认知与行为选择均具有不可拒绝的约束,并因此而对他们的侦查活动产生一定的时间压力。
其次是行政命令压力——产生于上级限期破案要求的时间压力。“限期破案”是我国侦查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此处所说的“限期”并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时限,而是侦查部门所属的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出于某种考虑介入案件侦查计划和决策,并对侦查人员明确提出的个案侦破时限要求。从个案侦查管理的角度分析,“限期破案”的形式有助于改善个案侦查人员的侦查时间规划和管理,并能够帮助侦查人员理解和把握个案侦查的复合型效用,也可以向侦查人员和公众彰显领导机构对破获案件的决心和信心,与此同时,这种以行政长官指令的形式所做的侦查时间限制也必然给侦查人员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造成其他任何形式都不可能具备的压力。由于“限期破案”关系到公安机关内部的升迁、奖励等发展问题,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通常都会十分在意“限期破案”。香港城市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丁学良对此现象提出批评:法律案子就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去办,严重的案子,当然要先办,但是,“限期”处理法律案子,就有问题了。上面一旦限期,下面就有压力,一旦破不了怎么办?得赶快想办法,这时只有两个办法,以坏充好,伪造数字。
第三是生命及社会危害压力——特殊类型案件侦查特别时间压力。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和上级限期破案的要求外,一些涉及警察保护对象生命的特殊类型案件的侦查时间要求也会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产生硬性的时间限制,造成时间压力。最为典型的就是绑架案件中的施害人往往会对受害人提出交付赎金或满足其他条件的时间限制,威胁在此时间内如不满足要求就会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这样的时间限制对侦查人员而言也构成了刚性时间压力。此外,诸如恐怖主义犯罪、拐卖儿童犯罪等危害大、影响广、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犯罪也可能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认知与行为选择形成特别的时间压力和焦虑。
(二)主观时间压力
主观时间压力导致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主要来源有三:其一,来源于心理时间与制度时间交互作用压力。心理时间由法国的柏格桑提出,又称主观时间,是认知者心理体验的时间。实际上,客观时间并不会因为人们的主观感觉而变快或变慢。然而认知者既可以通过自己对客观时间的意识投射形成知觉到的时间,也可以运用心理学知识,掌握、利用时间错觉,使某些实践活动产生特殊的时间认知效应。尽管侦查心理时间限制所导生的可能只是主观时间压力,但它却不能脱出Fraisse描述的情形——心理时间是由心理变化构成的,对时间的估计依赖于情境的改变;主观时间和时间知觉密切联系,是认知功能的产物,在时间估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侦查语境中,一方面,侦查心理时间与侦查制度时间是不同的,侦查心理时间是主观的、内在的、多变的和个性化的,而侦查制度时间则是刚性的、外在的、稳定的和普适性的;另一方面,侦查心理时间与侦查制度时间又是紧密相连的,二者相互制约,侦查制度时间可以通过其刚性时限导引侦查人员心理时间的发生和发展,侦查心理时间则可以反作用于侦查制度时间甚至异化侦查制度时间,并通过与制度时间的交互作用共同形成侦查人员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的时间压力。
其二,来源于知觉时间估计与外显时间估计交互作用压力。时间知觉是分析时间压力效应的重要手段。其中,外显时间估计范式主要是指领导者以明确的指示告诉认知者完成任务的期限;而知觉时间估计范式则是指认知者主观知觉到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时间[24]。由于知觉时间的参与及其与外显时间估计间的交互作用,一方面,侦查人员往往会依据自己对侦查时间压力的感受来“调适”自己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另一方面,也使侦查人员之知觉时间估计与外显时间估计之间的交互作用得以成为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的复合式时间压力,并由此影响其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此处需要提出一个值得进行突破性的且必须通过实验研究的问题:人类行为是一个层次系统,系统两端分别为生理和社会及文化现象。在这个层次系统中,每个系统层面的基本时间尺度都以10倍增长,这样的时间刻度行为模型对于侦查人员知觉时间估计与外显时间估计交互作用研究是否具有适用性及其适用度如何?
其三,来源于侦查时间规律认知与个案时间认知交互作用压力。不同类型之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及其侦查均具有不同的时间规律。这种规律不仅可以内在性地决定侦查人员对于个案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的规划与管理,而且会与侦查人员关于所办理个案的时间认知及行为选择发生交互作用,共同对侦查人员形成侦查时间压力。尽管这样的侦查时间规律不一定在每个个案中都会得到同样的体现,但它作为一种规律性的知识,对于多数犯罪案件的侦查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产生于侦查时间规律的时间限制虽非人为的刚性限制,但它对侦查人员关于具体个案侦查时间认知的形成及其作用机制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通过两者间的交互作用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产生复合式的侦查时间压力。
(三)客观时间压力
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每一起犯罪案件都会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案件发生的社区,群众的反应往往更为激烈。与一般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由于犯罪行为均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因此而成为犯罪行为侵害人和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严重问题,他们均可能因此而产生强烈的迅速揭露犯罪嫌疑人并对之实行刑罚处罚的期望。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破案不仅关系着公众对侦查及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及其运行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与认可,更进一步关系着社区的稳定和谐以及公众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工作的认同和信任。正因为如此,社会舆论的评价,尤其是社区公众的期待和评价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都可能形成一种外在的客观时间压力。
一是在侦查人员进行个案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本来可以比较清醒而合理地拟制侦查决策待选方案,并能够比较客观而全面仔细地权衡这些待选侦查方案,理性地抉择满意的侦查执行方案,但如果出现并让侦查人员知觉到了来自外界的强大压力包括诉诸时间的压力——客观时间压力,他们就会强烈感受到自己的被动地位,从而产生相应的心理压力,造成过早或错误决策。
二是侦查人员在个案侦查过程中本来对某种待选侦查方案并不反感,甚至可能有好感,但由于外界的压力包括诉诸时间的压力过强,他们就有可能改变其原来的策略,而且,如果出现了某一侦查方案的选择权被完全剥夺的情形,侦查人员就有可能更倾向于选择与该侦查方案有相应差异的替代方案。
三是由于侦查资源投入与个案侦查实际需求间通常并不匹配,侦查部门可能无法正常应对其辖区发生的所有的犯罪行为,导致侦查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同时,其属下的侦查人员在“望案兴叹”的情境中也会承受“待侦案件排队效应”压力特别是蕴含其中的客观时间压力,并由此产生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
(四)机会成本与时间压力交互作用
时间压力不仅可能导生于认知者即时性决策的时间限制,也可以产生于决策缓慢将引起丧失机会之代价的情景。因此,决策中的时间压力就应当包括两种含义:直接的时间压力和时间机会成本压力。
实验研究结果表明,现实生活中的时间压力往往与严格的最终期限联系不多,它更经常关联的是延迟决策的潜在机会成本[26]。虽然延迟决策并非侦查决策的常态情形,但在侦查实践中同样普遍存在着因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导致的潜在机会成本问题,而且,尽管与直接的侦查时间压力相比,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机会成本压力可能不是侦查人员进行其侦查决策过程中真正的时间威胁,而更多地体现为侦查人员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侦查任务的成本,或侦查人员随着可用侦查时间的流逝所付出的侦查成本,但它却更接近实际的个案侦查活动或者是一种更具现实形态的侦查时间压力。
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有理由认为侦查人员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不能够完成预期的理性设计将会产生一定的侦查机会成本。特别是在Rieskamp关于“如果快速决策获得的时间能够用在其他方面,那么快速将是合算的而速度慢要同机会的损失相联系”之假设情形下,侦查机会成本将会很容易地与侦查时间压力产生交互作用:如果侦查人员察觉到自己的某项具体选择诸如搜寻及取舍信息事实等方面的选择或者快速决策的收益可能被由此产生的损失所取代的话,他们将不得不承受因此而失去相应侦查机会的形式来为自己的此项选择或快速决策“买单”,并可能因此导致其自我强加某种侦查时间压力。
(五)信息成本与时间压力交互作用
个案侦查过程中的信息观察成本对侦查人员选择其侦查决策之策略的影响是显著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许多个案侦查决策情境中,决策信息观察成本和时间压力间存在交互作用。尽管鲜见专门研究时间压力和信息观察成本交互作用对决策行为影响的成果,但相当多的个案侦查决策情境已显示出决策信息观察成本和时间压力间客观存在着一定的交互作用,当侦查决策需要获取信息时侦查人员往往需要承受时间上的等候压力,其侦查决策制定和侦查认知及行为的自我控制都可能依赖于侦查决策结果和案件信息成本。
实验证明,人们面临具有信息成本的决策情境时,会在信息搜寻的成本和收益之间做一个权衡,而不是传统理论所主张的人们会在信息搜寻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候停止信息搜寻。这一研究结论可以在个案侦查决策实践中找到普适性的证据,即侦查人员在其个案侦查过程中进行实际决策时,通常并不偏好“搜寻的案件信息越多越好”的假设,而是确信案件信息搜寻应该有“度”的概念:过少的案件信息难以支持自己作出令人满意的侦查决策,过多的案件信息反而会因增加自己的信息甄别和选择成本变的不合算。
人们在时间压力下往往会从决策结果或者决策过程入手调整自己的决策策略,或者说其策略选择依赖信息成本,成本的高低导致其决策策略的变化。实际上,侦查人员在其个案侦查决策中选择什么样的案件信息及其根据所选择的案件信息作出什么样的侦查决策,通常取决于他们对个案信息的感知成本和感知收益[30]。由此可以判断,在时间压力条件下的侦查决策中,侦查人员对压力的反应也取决于不同的信息成本,而不同的时间压力和信息成本或者信息成本与时间压力交互作用的具体状态将会导致其策略选择发生相应的变化。
三、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基本样态
一般情况下,加速加工、选择性加工和转换加工是时间压力下三种主要的决策策略。前两者属于微观层面的应对措施,后者属于宏观层面的应对策略并包括两种转换:补偿性策略转换为不可补偿性策略和基于选项转换为基于属性的搜索模式。
实验研究显示:在时间压力下决策者最初可能会尝试应用算法——补偿性策略,但由于时间和心理资源不足,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的计算步骤,或出现认知误差,因此,为不使决策质量降低,人们也许存在对时间压力的层级反应,即在适中的时间压力下,加快信息处理速度,并稍有选择性;在较严重的时间压力下,除了加快信息处理速度外,选择性更加突出;进一步增加时间压力可能导致决策策略改变——从补偿性决策规则转换到非补偿性决策规则。
(一)对个案信息事实进行提速性认知
提速性认知,又叫加速加工策略,是指侦查人员在时间压力下,以较快的认知及行为节奏和速度挖掘、处理个案信息事实,并通过减少不必要的侦查认知项目或选定项目的认知时间以提高侦查决策速度的认知策略。提速性认知策略通常是侦查人员应对侦查时间限制和由此导生的时间压力时最常用的一种认知或决策策略。
实验结果显示,时间压力对认知者在其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搜索时间、深度、模式和搜索变异性以及决策信心指数等均存在主效应,由此可知时间压力及其程度均是影响决策过程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变量。具体表现为:一是与无时间限制条件相比,时间压力会导使认知者明显地减少自己所使用信息的数量,而且其消耗于每一个信息上的平均时间也相对较少。二是与低时间压力情境相比,高时间压力情境往往会缩短认知者在整个决策中的信息挖掘、处理时间,降低其信息搜索深度及其决策的确信度(信心指数)。
在侦查实践中,当侦查人员知觉到时间压力时,会强烈感受到侦查时间的有限性与侦查任务的高难度之间客观存在的冲突,并可能由此引发其侦查认知规避和侦查行为“缩水”,以满足快速决策的需要:其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信息事实的搜寻,更多地选用简单决策策略,甚至可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挖掘和处理信息事实。其二,侦查人员进行个案侦查决策过程中,将自己的注意力资源非适度地分配给决策时间估计,并因此而相对降低完成侦查决策任务的认知资源,导致次优化策略的运用,影响其侦查决策质量。其三,侦查人员因受制度、主观和客观时间压力交互作用的影响形成严重的决策认知及行为选择压力,并因此而弱化、钝化其侦查决策能力。其四,侦查人员缺乏充足的时间对个案全部案件信息事实进行挖掘和精细化处理,很难保障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不产生任何瑕疵。
(二)对个案信息事实进行选择性认知
选择性认知,又称选择性加工策略,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时间压力情形下,通过过滤或省略等方式有选择的处理个案案件信息事实或是其认为比较重要的案件信息事实,以减少个案案件信息事实搜索总量、降低侦查认知负荷、简化侦查决策过程的认知策略。此范畴的侦查人员选择性认知过程往往也是其“知觉窄化”过程。
Miller认为,时间压力情形下,决策者往往先将已经使用过的信息过滤出来,或者干脆将某方面的属性信息自行删除,也正因为此,采用选择性认知方式可能会使决策者因其舍弃的信息而付出相应的代价,个案侦查亦不例外。处于侦查时间压力情境的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事实进行选择性认知的样态通常表现为:侦查人员由于受到侦查时间压力的作用而倾向于有针对性地查明与犯罪行为显著相关的或符合自己之经验预期的案件信息事实,并通过这样的偏好性取舍减少证据调查总量以简化其侦查认知及行为过程。尤其是当侦查人员对于犯罪行为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内心确信的情况下,他们更乐意做的是致力于搜寻那些能够证实自己内心确信之犯罪行为的证据,而且很难再主动接受其他证据,特别是与自己已确信的“犯罪行为”相冲突的证据。这样一来,没有经过科学过滤与合理省略的案件信息事实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构建个案犯罪行为认知模型的基础。
(三)对个案信息事实进行转换性认知
处于侦查时间压力情境的侦查人员在其个案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过程中能够选用的宏观性决策策略主要有二:可补偿性策略和非补偿性策略。
可补偿性策略,又称完全信息加工策略,是指侦查人员在个案案件信息事实挖掘、处理过程中,对个案的全部案件信息事实及其证据含义进行无缺失的分析和论证,并通过各相关信息事实间的互证、互补和同构,筛除不具备证据含义的信息事实,在建立个案证据链及其论证链的基础上构建个案犯罪行为认知模型。由于该策略所追求的认知路径是在考察个案所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全面权衡案件信息事实的证据含义和特性,故一般情况下能够产生高水平和高质量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特别是侦查人员的认知路径以提高案件信息事实挖掘及处理之正确性为主时,必定会选择这种认知策略。但在侦查实践中,采用这种策略往往会占用较多侦查认知资源,信息事实挖掘、处理难度较大,加上侦查时限及其导生的侦查时间压力的作用,侦查人员通常不会将它作为自己的首选、常用策略。
非补偿性策略,又称非完全信息加工策略,是指侦查人员挖掘、处理个案案件信息事实时,以合乎自己预期的侦查目标为最低可接受标准,在对案件信息事实具有的证据价值进行主观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它们被评估的证据含义或被确认为证据的可能性及其与自己预期之侦查目标间的吻合度筛选信息事实,并通过所选定的信息事实间的互证、互补和同构,在建立个案证据链及其论证链的基础上构建个案犯罪行为认知模型。与采用可补偿性策略的认知路径不同,在此种策略应用场景中,凡是不能达到侦查人员预设之最低可接受标准的案件信息事实都无法通过其他达标信息进行补偿,或者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补偿,换言之,当某信息事实低于最低可接受标准时,侦查人员就会将之淘汰出局,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侦查认知及行为资源的浪费。显然,采用该策略比较省时省力,而且这种以最低可接受标准作为评估、筛选不确定性的个案信息事实的方法比较简单。正因为如此,在具有严格时限、任务复杂、时间压力较大的个案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更倾向于从难以执行的可补偿性策略转换为较不费力的非补偿性策略,并以此简化其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任务。
四、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修正
(一)创新侦查认知扩容模式,建立决策策略选择调控机制
侦查人员从应当采取可补偿性策略的认知场景转入应用具有显著选择性的非补偿性策略场景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其侦查认知窄化过程,即是说,认知窄化的固有偏差同样会发生于这一策略转换过程。欲避免或修正由此导生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莫过于创新侦查人员认知扩容模式,建立侦查认知策略选择及整合应用的调适机制,以确保侦查人员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认知窄化之弊端的同时合理利用其认知深化的功能。经实践验证,常用、好用、适用的侦查人员认知扩容模式主要有:
其一,通过行政权力和专业权威的介入,确保侦查人员不走认知策略选择之极端,并合理干预侦查人员在个案特别是疑难案件侦查认知策略选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齐当别模型”偏差。单纯的可补偿性策略和单纯的非补偿性策略分居于侦查认知策略维度的两个端点,该两端点之间的“连续统一体区间”会有足量策略按其补偿性与深化度间配比差异分布在不同的值域区段。一般情形下,处于高时间压力情境的侦查人员往往更偏好于在“单纯的非补偿性策略”这个端点周围选择其认知及行为策略;处于低时间压力情境的侦查人员则既可能采取同样的策略,也可能采取完全不同的策略——在“单纯的可补偿性策略”这个端点周围选择其认知及行为策略。为了确保侦查人员能够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认知及行为策略,行政权力和专业权威可以通过强力介入,有效引导、保证侦查人员特别是侦查群体的认知及行为策略选择处于两端点间适宜的值域区段。
其二,通过专业权威指导和侦查人员认知策略选择能力训练,引导或让侦查人员学会在面临复杂的个案侦查任务时,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认知策略即组合态认知策略。典型的组合态认知策略的常见形式为,侦查人员在挖掘、处理个案案件信息事实的初始阶段,可以运用逻辑之筛剔除那些与犯罪行为确实缺乏关联性的信息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减少一些备择假设;然后采用科学之筛从所选取的个案案件信息事实中剔除不合科学技术通则的信息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减少一些备择假设;最后采用法律之筛从所选取的个案案件信息事实中剔除不合法律通则的信息事实,再进一步对经过上述三筛保留下来的个案案件信息事实进行精细化的处理特别是证伪处理,建立证据链和论证链,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自己的个案犯罪行为认知模型。
其三,通过群体决策机制的完善和坚持,减少或修正侦查认知策略选择偏差。此处,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只有当科学群体决策成为侦查认知的常态机制时,才能成为侦查群体科学决策动力的重要来源。在该机制中,侦查群体成员彼此认同并共同遵守同一个群体行为常模即群体规范。由于该群体行为常模能够为其成员认同和接受,便对其成员具有实实在在的约束力。借助这种约束力,侦查群体行为的规划、指导者一方面可以通过赋予侦查个体以独立描述或展现其关于个案认知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另一方面又明确给出全体成员必须共同遵循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的大致边界,以确保侦查人员在群体决策过程中按照既定的方法论原则进行多样化认知及行为选择的交锋或碰撞,并在批判性侦查思维情境中,减少或修正侦查认知策略选择偏差。二是侦查群体行为的规划、指导者必须明确,尽管群体决策时框架效应会有所减弱,但这并不意味着群体决策不会发生框架效应,因此,在引导个案侦查群体的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应当最大限度地防止群体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框架效应。
从侦查时间与侦查任务整合角度思考,侦查时间结构模式实际上也是侦查行为和侦查目标实现的一维性程序形态。因此,侦查时间结构模式的创新完全可以通过侦查行为和侦查目标实现的程式性安排得到体现。由此视角看,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创新侦查时间结构模式,建立办案时限规则调适机制:
其一,通过标本兼治与效价同构建立侦查时间压力前置及分担机制。由侦查行为规律和侦查效用结构所决定,任何个案侦查都不能仅只被视作孤立的一事一案问题,也不能仅被设做孤立的一警一司任务。警察机关及其侦查部门均应努力突破传统的“不发不立,不立不调”思维定势,将坐等案发而后处理的被动式刑事侦查模式转变为“主动的刑事调查——被动的刑事侦查——主动的刑事调查”模式。这就要求我们确立“大侦查”概念,将个案侦查纳入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规划和执行,实践标本兼治的战略设计,促进犯罪预防与犯罪打击间的有机合成。众所周知,标本兼治是我国犯罪控制之战略原则,其实现的机制性标志是犯罪防控领域中“警察——社区——政府”以及警察体系多警种特别是“刑事警察——治安警察——信息警察”间“权力——责任——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及持续有效的常态化运行;其实现的组织完型是构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社区治安群。只有在同时具备了这两个基础性要件的情形下,才能建立个案侦查时间压力片段化处置机制——侦查时间压力前置及分担机制,有效应用犯罪压力分割处理法切实降低犯罪率、提高破案率,并从根本上减少或修正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
其二,通过刚性时限的合理规制建立侦查时间压力调适机制。在法律语境中,概念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描绘概念的主要运用趋势,而非编辑字典。欲最大限度地减少或修正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必须创新侦查时限制度。而且,在侦查时限制度创立过程中,必须尊重办案规律,不仅要吸收专家论证,更要考察实践经验,科学评估侦查各环节运行时间的客观需求,以通过侦查时限刚性制度的合理设置,保障侦查时间压力调适机制的科学构建和有效运行。在这方面,我国新刑诉法作了积极的尝试,如新刑诉法将修订前的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之侦查时限修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增加了“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的规定,放宽了规定类型犯罪和规定情境之侦查项目时限,但与此同时,新刑诉法又通过“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从总体上对所规定侦查项目的时限进行了相对紧缩。这样的立法话语变化在新刑诉法的其他相关部分也得到了相应的体现。
其三,通过行政权力干预偏好控制建立侦查时间压力导衡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侦查实践一直存在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决策指导行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各级政府的领导均习惯于通过“限期破案”对一些具体个案的侦查活动下达刚性时限指令,从行政体系一般运行的角度分析,这样的决策指导行为似乎很正常,但如果从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及其修正的实际应用过程分析,则显然需要对之进行更加科学的精细化研究。在心理与行为科学领域,有人通过“时间压力与属性重要性评定间关系”的实验研究,发现并描述了人们在该情境中的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在时间压力下,当认知者扮演“自我选择者”角色时,由于认知者只是为自己的目标实现进行认知及行为选择,而不需要对他人证明这个选择是否合适,所以他们通常会偏好于强调目标对象最重要属性之负面特征的认知及行为选择;当认知者扮演“为他人选择者”角色时,由于认知者系为委托者的目标实现进行认知及行为选择,需要对委托者证明这个选择是否合适,所以他们通常会偏好于强调目标对象最重要属性之正面特征的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好。人类认知及行为选择的这种一般机制使行政权力科学干预侦查时间压力成为可能,其关键在于行政权力自身的干预偏好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对此,笔者提出一个基本通则——行政权力干预逆向偏好原则,即在第一种情形下,行政权力干预之代表应当充当一个“为他人选择者”,以修正侦查人员强调目标对象最重要属性负面特征的认知与行为偏好。在第二种情形下,行政权力干预之代表应当充当一个“自我选择者”,以修正侦查人员强调目标对象最重要属性正面特征的认知与行为偏好。
(三)创新时间管理训练模式,建立侦查时间压力偏差降阶机制
有实验研究发现,时间压力下的决策质量与认知者决策策略的选择和使用有关,而且,非时间压力情境中的最佳策略知识不能有效克服时间压力对决策质量的干扰,而解决这一困境或难题的有效方法是提高人们应对时间压力情境的决策能力。侦查领域亦不例外。
欲解决侦查人员个案侦查认知及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避免与修正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侦查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侦查时间管理能力训练:一是对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时间压力情境良好认知及行为选择能力训练,如指导他们如何确定任务优先级以及如何使用有效的搜索策略等,但这种基础性的能力通常只适合侦查时间压力较低或适中的个案侦查情境。二是给个案侦查时间压力下的侦查人员提供实际有效的信息或者有助于避免及修正其认知偏差的信息,以此维持其乐观情绪和认知开放性态度。三是培养侦查人员的优良个性品质,从根本上为减少或避免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培基固础。
因此,警察机关及其侦查部门应当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体制,对所属的所有侦查人员进行专项而成体系的侦查时间管理能力训练,提高其侦查时间规划及执行能力,帮助他们养成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合理分配侦查时间资源的习惯或素质,学会使用实用、好用、适用的,能将侦查时间压力的有害影响进行有效降阶并使之受控至最低效度的认知策略。
原标题:侦查行为选择时间压力偏差的诊断与修正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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