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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变通刑辩百科
级别管辖是在纵向上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这就是级别管辖的变通。团队律师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旨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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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的变通有哪些规定?
2015/2/26 14:03:55   来源:找法网   浏览次数:583次   
关键词:级别管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事诉讼法  

 

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一、除一般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

 

二是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级别管辖的变通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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