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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变通刑辩百科
级别管辖是在纵向上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这就是级别管辖的变通。团队律师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旨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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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及特点有哪些?
2015/2/26 14:39:53   来源: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648次   
关键词:级别管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事诉讼  

 

核心导语:面对着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那么对于级别来说,这个规定呈现的一个怎么样的特点呢?主要对于社会的影响有哪些问题?按照规定,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详细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的特点是:

 

(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具有同犯罪地接近,便于查对核实证据,便于群众参加诉讼等有利条件,所以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任务,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承担。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负责审判监督。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各种法院实行监督,同时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还担负着死刑复核的任务。因此,它们不可能也不应当过多地承担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已不需要再具体,同时也是为了给予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以更大的机动权。

 

(4)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一般情况下,各级法院都应按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范围管辖,但在必要时,法律也允许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原标题:刑诉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的特点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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