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1.案件性质;
2.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
3.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
4.各级法院地位、职责、条件等。
二、级别管辖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1.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级法院级别管辖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A.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
①第一审案件;
②普通刑事案件。
B.基层法院排除管辖范围:
①非第一审案件;
②非普通刑事案件;
③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仅罪质要求】;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仅罪行轻重要求】;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仅犯罪主体要求】。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标准】。
原标题为:什么是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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