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经常出现,对这部分缓刑、假释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刑法第77条、第88条规定,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对此该如何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十日以上的,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方能收监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的,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收监执行。第三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的,原则上视为“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收监执行的社会效果,对个案有所区别地进行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治安处罚种类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一般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法,适用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足以说明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罚的标准在十日以下,有的在五日以下,简单以行政拘留十日以上作为评判违法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不妥当的。
缓刑、假释均属于附条件的不执行。缓刑、假释考验期设立的目的是给予缓刑、假释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要求缓刑、假释罪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在入矫宣告时,都会对每一名缓刑、假释罪犯讲明违法违规的后果,相关人员对此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如果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仍然实施违法行为,说明他们不能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有利于法律统一实施。如果依据第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留有例外,对一部分被行政拘留缓刑、假释罪犯予以收监执行,而另一部分不予收监,会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在群众中造成误解,社会效果不佳。对被行政拘留的缓刑、假释罪犯予以收监执行,也可以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形成一定的震慑,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促使其进一步端正态度,严格遵守相关监外执行规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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