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011年12月26日电 (记者 陈菲 崔清新)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作适当调整。
修正案草案在首次提请审议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拟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修正案草案对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作了一定延长。
原标题: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拟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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