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证实环境犯罪,追究环境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环境刑事诉讼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依据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基础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环境刑事诉讼分为以下三类:
(一)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
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它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可以说是最为常见的环境刑事诉讼。提起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的原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4)走私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的特征是无论其原因行为为何,都具有污染环境的事实或者有污染环境的危险,都是以污染环境这一事实作为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基础行为。
(二)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
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资源破坏行为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的原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1)非法捕捞水产品;
(2)非法狩猎;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非法占用农用地;
(6)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盗伐、滥伐林木;
(8)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
(9)非法采伐、毁坏珍稀植物;
(1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稀植物、珍贵树木制品、珍稀植物制品。
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质是无论其原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表现,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不是直接对环境资源进行了破坏,就是对这种破坏行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帮助”或促进,形成对环境资源的间接破坏。
(三)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
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职务原因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这主要是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环境行政机关的职员因环境监管不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环境事故发生而设置的环境刑事诉讼。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因为环境监管失职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例。
环境刑事诉讼的程序
(1)立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环境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环境刑事案件开展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环境犯罪事实,即事实条件;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法律条件。
立案的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提出和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审查后的决定。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的任务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结合侦查破案做好防范工作。在有些案件中,追缴赃物也是它的一项重要任务。
主要侦查活动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代表国家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阶段的任务是:审查起诉,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是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问题,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4)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环境刑事案件作初次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开庭的决定;如果开庭审判,则在公诉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各种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应否处以刑罚、适用什么刑罚的问题,并通过审判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法庭审判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5)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它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等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并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原标题:环境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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