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 深圳站  ]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审判阶段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阶段,囊括了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在此阶段中控辩审三方集中在人民法院这个神圣的地方进行开庭审理这个核心步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此阶段中的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生效裁判执行等活动中聚焦犯罪案件的热点、难点并探索出许多新的辩护技巧,秉承“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模式,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亦会在牛律师刑事辩护网站上公开办案日志,让委托人凭密码第一时间知悉律师的工作情况和案件进展,以高效率及对委托人透明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十年沉淀与积累,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您最专业的法律战士。
当前位置:首页刑辩百科审判阶段 → 审判阶段立功行为能否作为量刑情节?
审判阶段立功行为能否作为量刑情节?
2015/3/2 11:08:27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37次   
关键词:量刑情节  立功  审判阶段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关于其时间要件,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很多人认为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前,在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前,在死刑复核裁定作出之前,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的,都应当认定为量刑情节的立功。但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在审判阶段一般处于被羁押的状态,立功的可能性较小,犯罪分子为减刑可能实行“买功”、“逼功”等行为,而且犯罪分子此阶段提出立功认定申请,难免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

 

笔者认为,对于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的截止时间,建议将其限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诉讼之日前”,即审判阶段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不宜作为量刑情节进入审判程序。理由是:

 

第一,有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更充分的发挥。犯罪分子“买功”过程中往往牵扯到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如果犯罪分子要争取认定量刑时的立功,其立功材料必须在提起公诉前交给检察院审查,而由于检察机关有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部分国家机关人员不敢以身试法,参与犯罪分子“买功”的行为会有所收敛。

 

第二,犯罪分子不真实的立功材料需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两次审查,又不能继续在庭审时突然抛出蒙混过关,其造假的积极性也必然受到打击。

 

此外,将立功的截止时间限定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诉讼之日前”,还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在审判阶段或者判决裁定生效前,犯罪分子有立功行为的,法院不需要再中止审理,以等待犯罪分子的立功情况是否查证属实,而可以及时地作出裁判。

 

对于犯罪分子在审判阶段立功行为,笔者认为待其查证属实之后,可以作为行刑制度中的立功予以处理。《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行刑制度的立功表述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作为行刑制度的立功沿用了作为量刑情节立功的定义,其行为内涵是一致的。笔者认为,除执行期间的立功外,对起诉后至审判阶段立功,在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可参照此条文适用,这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途径实现。这样就可以将犯罪分子在接受审判过程中的立功行为在行刑中进行操作。作为行刑制度的立功比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能更直接地引起犯罪分子刑罚的减轻,对犯罪分子更为有利。

 

原标题:审判阶段立功行为不宜作为量刑情节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lawyer123.cn,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服务热线:4006066148

 

 

10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5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