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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刑辩百科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以下特点:1.是勘验、检查的客观记载;2.具有合法性和直观性;3.具有综合证明力。本团队律师还把其分为以下几类:1.现场勘验笔录2.物品检验笔录;3.尸体检验笔录;4.人身检查笔录;5.侦查实验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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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的要点有哪些?
2015/3/2 16:40:12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10次   
关键词: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现场检查笔录》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来源:法律教育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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