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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刑事诉讼可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大程序阶段。执行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阶段的活动,代表着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它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温馨提示,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才能行使执行活动,我国刑诉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但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将竭尽所能为委托人解决法律困惑,制定刑辩秘籍,普及刑辩法典。选择只做刑事案件的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您将会体验最专业的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十年经验与沉淀,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就案例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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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由哪个部门执行?什么执行?
2015/3/3 9:20:12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683次   
关键词:社区矫正  执行主体  司法局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刑法修正案()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由于《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中,无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可见,管制执行机关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行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

 

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指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

 

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

 

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

 

应当减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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